無形資產入股是否徵稅,無形資產增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2-03-27 22:34:37 字數 5060 閱讀 5118

1樓:肝膽相照

1、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2)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

2、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1)營業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第八條「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之規定,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即不徵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稅。

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後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2)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登記註冊資金通常都是一筆不小的資金,而以智財權作價入股不僅可以推動專利技術產生後更快地找到實施途徑同時也能大大的降低資金的額度,因此企業對於智財權出資的關注度也再日漸提高,下面將與大家共同**下智財權出資的稅務問題。

一、智財權出資的需不需要繳納稅收?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智財權投資入股,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也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1、所得稅

個人: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規規定,對於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

企業:一般來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

個人:根據稅收的相關法規規定,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檔案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稅。

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稅。

二、智財權出資節稅的方案

如今不少企業選擇了智財權作價作價入股的方式減少資本投入,那是怎樣投資最划算呢?與他人合夥經營所需負擔的稅收最輕。

如果是個人以智財權出資投資建廠經營,負擔的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工薪稅、流轉稅。

如果你無力獨立經營,與他人合夥經營,你出技術,對方出資,建立企業,除了你處了需負擔企業應負擔的稅收外,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在你沒轉讓之前,不需負擔稅收。與之單獨的專利轉讓來講,你的稅收負擔是最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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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應如何納稅

3樓:抹黑他

現行稅收法規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取得的收入,應徵收營業稅,也應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徵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規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1993-12-27)第八條「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之規定,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即不徵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稅。

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後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而對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於評估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稅率

②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如果企業執行舊的會計制度

①評估增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率=稅金

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金)

②評估減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前述國稅發[1993]149號檔案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檔案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稅。

至於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

無形資產增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4樓:v型孤獨

如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情形,或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如有所得,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稅。如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定期取得固定收入的行為,其收入應按「轉讓無形資產」計徵營業稅。

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要交稅嗎?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呢?(無形資產)

5樓:匿名使用者

二個都要交增值稅,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要交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營改增後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進項稅額中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23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23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於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繳納增值稅,並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打通了增值稅「環環徵收、層層抵扣」的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徵稅範圍。因此,營改增後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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