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簽訂了勞動合同,該怎樣解除

2022-03-18 09:04:44 字數 3853 閱讀 9317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8頻道

用人單位不給予批准是不條例法律規定的,只要你提前三十日書面辭職即可。他批不批,只要三十日一到你都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提醒,你提交辭職報告要注意取證,說明公司已經收到你的辭職報告,就算是到時勞動爭議,你也可以證明你是提前三十日辭職。

3樓:賀佳誼律師

不用批准的,但是你要提前乙個月向單位發出書面的通知。

4樓:找華佗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你提前乙個月提交離職申請,乙個月期滿,單位應該無條件放人,但是切記儲存好提交離職申請的證據,說明單位已經收到你的辭職報告,否則你就說不清了,實在不行就借助法律,提起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若單方面解除的話,就是提前1個月通知單位,然後遞交辭職書。

單位不放人的話,必須給予書面理由。

否則,不能不辦理勞動者辭職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建議你找律師,不要上網來問!

我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沒開始上班,現在不想去那家公司了,怎樣解除勞動合同啊

7樓:手機使用者

我也遇到和你一樣的問題 簽了勞動合同 沒開始上班 因自己對崗位工作內容不滿意 所以想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填寫解聘書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材料。

暑期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怎樣解除

9樓:匿名使用者

1、你不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準備提前辭職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通知到期後,不管單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走人,正像你理解的那樣,你需要在工作乙個月後就申請離職,注意書面通知並保留你已經書面通知的證據。

2、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後走人的:單位不能扣你工資,不管發工資日期如何規定,都應該發你實際工作中的2個月的工資。

如果扣工資不給,你可以找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3、「那我不是做乙個月就要交辭職報告了?」:是。

4、「這樣用人單位會不會為難我?或是不發我工資?」:

會不會為難你、不發你工資,只有單位才知道,外人無法猜到。但如果為難你、不發你工資,就是違法,你可以找勞動部門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5、 「那我不是要做兩個半月才能拿到2個月的工資?退場又是什麼?」:

(1)不是,你做2個月後、書面通知了就可以走人,到單位發工資時去領實際工作的2個月的工資。不給就投訴或仲裁。

(2)退場,你工作的單位是商場了?

6、另外,建議你和單位協商解決,哪怕是到時少給你一些,畢竟說穿了,你還是在校生、你籤的勞動合同可能無效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你違約提前走有可能讓你承擔違約賠償的。

7、還有,如果你是在試用期內,不管合同如何約定,你只提前3天書面通知後就可以走人,但如果商場發現了你是在校生時會有麻煩。

請問,我剛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有15天才生效,但合同已經過鑑定,我還可以解除嗎?

10樓:

在約定的生效日期成就前,合同雖成立或者鑑定,但仍未發生法律效力。此前,除非另有約定,你勿須遵循該尚未生效的合同約定。同時,勞動合同是否能附期限生效,可能需要考量。

1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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