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租房的繼承權問題(有特殊性的案例)

2022-03-15 11:29:34 字數 3041 閱讀 9637

1樓:張晉海

父親買的房,父親去世後,奶奶有權力要求分割兒媳的財產。

遵照《繼承法》進行分割,具體執行如下條文規定: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徵,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於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係間進行繼承。當然,由於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於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於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展程序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

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從計畫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

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法律性質界定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普通房屋承租權在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區別。一是承租主體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二是在承租權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佔有權和使用權,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是在租金對價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由專門機構統一規定,其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於市場價房屋租金。因此單位對公有住房的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在相當程度上物化了的權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對公有住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可以轉租、轉讓並獲得差價。對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拆遷安置。

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可以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的權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實際上的處分權。公有住房承租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運,但對其承租權卻享有占有、轉讓、消滅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承租權有很大差別,絕不僅僅是單純的債權,其所具有的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轉讓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歸為是一種呈現出用益物權性質的債權,即一種物權化了的債權。

2樓:匿名使用者

1、租賃的公房承租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在承租人不在後,一般是由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優先承租,但具體由誰承租還要由房屋產權人(也就是你母親的單位)來確定。

2、「關於這套承租房的繼承權」:這套房子不是承租人--你母親的個人財產,更不是你父親的財產--他們已經離婚。所以:

這房不是遺產、不涉及繼承問題,只涉及在你母親去世後由誰繼續承租的問題。

3、「父親的母親,也就是奶奶(一直不住在一起的),有沒有權力對此房屋提出任何權力的訴求(包括繼承?財產分割?)?

」:奶奶沒有任何權利提任何要求,不管是繼承、還是分割財產,因為這房的所有權是屬於你母親單位的,既不是父親的遺產、也不是你父親的財產。

4、「兒子有哪些權利?」:只有一項權利,在母親去世後,兒子作為同住人可以請求繼續承租,經單位同意後兒子成為承租人,成為承租人後,如果單位想賣這房,兒子可以優先購買。

補充:父親去世後、父親買的房,就是母親的個人財產了,奶奶無權再要求分割兒媳的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因你父母(離婚隱瞞兒子),但這樣隱瞞已違反了法律條例.所以租賃繼承權是按雙方離婚後條例判決.

使用權住房承租權的繼承問題

4樓:紸題沫小羽硝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該住房的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根據建設部(現已改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及司法實踐,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

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如公房拆遷,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無權繼承

使用權房屋繼承(承租)問題 5

繼承權問題,民法繼承權的問題

首先要弄明白,你這個放棄繼承權是你叔叔自動放棄的,還是你認為的他死了就沒有繼承權了,這是不同的。還有,你說這房子是三個人的,是房照上寫明的嗎?還是只是三人合資買或建的而已。假如說這房子寫的是三個人的名字,而你爺爺又沒有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權利是平等的。如果你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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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承租權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公房產權屬於國家或者單位.所以確定公房承租人要看公房租用憑證 俗稱藍卡 上記載的承租人有權利使用該房屋,因此,如果你奶奶是藍卡上記載的承租,則你奶奶有房屋使用權。除了你奶奶,還有戶口上記載的同住成年人。根據你的介紹,你和你姑姑在此處有戶口,但都住在別處。那麼理論上講...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2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 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