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中的協議內容在敘寫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2022-03-15 00:29:07 字數 4899 閱讀 6935

1樓:深圳游濤律師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願,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製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製作調解書,對於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係、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製作調解書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不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後,應當製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於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後,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2樓:逍遙

你好,應當體現雙方自願原則,然後把案件基本事實寫清楚,再把協議的內容寫清楚即可。

檢察文書敘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形式必須符合高檢院規定的樣式標準,其內容表述必須

準確、規範。檢察終結性法律版文書在公開前要嚴格權把關審核,凡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得公開;凡是可能會給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或者可能會對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如未成年人當事人和證人的姓名、位址、身份證號等),在公開時要進行適當處理。

民事調解須注意幾個什麼問題?

4樓:

1、審查**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5樓:永星星

一.堅持雙方自願原則;二.分清責任原則;三.互涼互讓原則。

6樓:這台冰箱有點冷

民事糾紛調解該注意:

1、審查**人有無進行調解的明確授權。授權委託手續中授權範圍沒寫明「進行調解」的,如進行調解須當事人補充授權或調解後當事人明確追認授權。同時,由於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因此調解書必須送達給有權接收的**人或當事人本人簽收。

此司法程式雖屬常識,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兩種程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申訴的調解案件佔一定比例。

2、關於可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我國民訴法第90條規定了幾種情形的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該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推動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18日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我們認為,無論是依據民訴法第90條還是最高法院上述規定第13條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或當事人事後反悔挑剔法院辦案程式違法,此類調解應有幾方面問題需向當事人明示並記入筆錄備查。

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如同意,「該協議經合議庭評議審查確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不製作調解書,如你方要求製作,法院製作調解書後只需送交給你們。

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三是「如義務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另一方有權持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如借款次數多,數額巨大,而出借方當事人經濟狀況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麼法官則有理由懷疑雙方借貸關係的真實性,如前述製造假債權債務達成調解欲參與執行分配的假案,再審就通過對包括債權人經濟狀況、「借款」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對法院審理的態度等多因素判斷審理認定的。為了避免錯誤調解案的發生,還可以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

4、審查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內容是否利益失衡。作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極力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屬常態。如果輕易處分,甚至損害自身利益,使協議內容利益明顯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裝修完畢的房屋抵頂所欠裝修費,有的債務人主動提出給鉅額利息等,法官則不能輕易確認這樣的調解協議。

5、審查當事人對相關權益、財產有無處分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處分自身的財產權益,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確規定外,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權益的行為當然無效。

如某租賃糾紛案,法院審理期間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職,只是該決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職的法定代表人則與原告達成了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調解協議。該調解書程式實體皆不當而提起再審。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鉅額債務,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該債務人以其已投入到某****的房產抵債,因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公司,而非債務人,此處分當然無效,該案因公司提出異議而再審。

綜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官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內容進行合法性等審查都是必須的。審查需要具備幾個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調解處理體現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調解其內容當事人自主處分,法官可不予過多干預的心理。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既是法官的職權,也是法官的法定義務。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調解,尤其是案件較複雜,證據較多,爭議大,事實難以準確認定的案件判決畏難心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而且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法律均規定應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本上進行。對於疑難複雜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駕馭法庭審理,根據證據規則,自身豐富的自然、社會、常識知識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當然能體現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調解協議書的法院調解書內容包括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程式即告結束。《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

法院調解書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

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實。

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調解書生效後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事調解書的法律規定》中的條例。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曾經的爭議事項在經過調解後,達成雙方無異議且法院認可的協議。

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訴訟程式的終結。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式法上的效力。

(三)調解書規定的條款對雙方都有強制性,必須執行。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拓展資料: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9樓:星空下一片雲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曾經的爭議事項在經過調解後,達成雙方無異議且法院認可的協議。

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訴訟程式的終結。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式法上的效力。

(三)調解書規定的條款對雙方都有強制性,必須執行。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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