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人房子的分配問題,老人房產分配

2022-03-14 01:49:59 字數 5273 閱讀 806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母的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有法律效力!你們家有四個子女,不管老人把房子給了誰,都會鬧矛盾的,即使不給誰平分繼承也不一定能平安解決!更何況你母親還健在,你們不至於為了爭奪母親那點可憐財產,兄弟姐妹之間打得雞犬不寧,讓活著的母親傷心欲絕吧?

父母無條件地把你們辛苦養大,就已經圓滿地完成他們的撫養義務,現在該輪到你們做兒女的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了,讓他們能安安靜靜地安度自己的晚年!你們哪乙個兒女都不該也沒有資格去與老人鬧家產,更不能把沒有繼承財產做為不贍養老人的條件!那樣只能讓大家鄙棄為不孝子女!

最理想的解決方法就是尊重你父母的意願,按遺囑執行!

老人房產分配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根據以上內容,你的後奶奶有這個房子的權利,你去世的奶奶口頭遺囑不成立。

3樓:free奔跑吧

老人去世前,對如何分配財產與兒女們達成的協議,相當於確立遺囑。法律對遺囑的定義為: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遺囑是一種單民事法律行為,即: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他處分自己的個人遺產,不需經任何人同意,便可發生效力。但遺囑人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死亡以前,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甚至撤銷遺囑。

因此,老人關於房產歸誰所有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

如果對老人過世後的房產分配,這在法律上稱為「遺產繼承」。這時,有權繼承的人必須依照,《繼承法》規定分配。

遺產繼承分配請參照《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關於老人分配財產的問題

4樓:淦夢

1,老人可以自由分配財產。我國現在實行的繼承制度中。遺囑繼承是第一位的,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採用法定繼承。

你現在說得情況適用遺囑繼承。 即老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想給誰給誰,想給多少給多少。

2,遺囑的形式有很多,一般只要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即生效。

鑑於你的情況,為避免之後引起糾紛,建議你去進行遺囑公正。在所有遺囑中,公正遺囑效率最高。即若之後出現多份遺囑,無論遺囑時間先後,都要實行公正遺囑。

對於公正遺囑的撤銷只有通過公正形式才能撤銷。

3. 公正的程式也很簡單,一般無需請律師。直接去公正處辦理就行。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公證人員會幫助你。

需要注意的是辦理遺囑公證必須遺囑人親自申請辦理,即老人親自去申請辦理。(若申請人年老多病,行動不便,可以申請公證人員到老人住處辦理)

提出申請後,公證人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也很簡單,主要是一些客觀要件:遺囑人(就是你本案中的老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及有沒有傷害特定人利益(如,老人有若有沒有生活能力又沒有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就應該給予相應的繼承)

若你對於公正有什麼疑問,可以直接去諮詢當地公證處,我國對公證人員的選拔要求非常高,他們的業務素質都很高。所以應該會提供你想要的幫助。

希望我的回答會對你有所幫助,祝你順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是現在就分財產,一切由他說了算,多少別人沒權利說。如果他立遺囑,身後分遺產,就要立遺囑,公證。如果沒立遺囑,身後由他人(孩子等)分配遺產,要由所有繼承人的認可。

6樓:劉大來律師

1、公民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贈與、放棄或都以遺囑的方式決定繼承人和份額。

2、遺囑可以自書,或他人代書,但為防止糾紛發生,最好去公證處公證,或者找律師見證。這樣效力較高。

7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

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通過遺囑分配財產。可以自主決定分配額度。

可以進行財產公證。公證的法律證明力要大。

8樓:ab蒸餾水

你說的事項完全可以做到,最妥當的辦法就是讓你父親拿著自書遺囑及相關身份證明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不需要找律師**,公民自己就可以去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而且公證的遺囑是效力最高的遺產分配依據,只要以後你父親不會再變更遺囑然後再次公證。

第二,關於你的補充問題,在你父親去世以前,繼承權是乙個期待權,即使你父親現在立了遺囑你也無所立即得到財產,所以也無所謂公證財產的問題,只要你父親去公證遺囑就可以了。

9樓:

可以自主分配,想給誰多少給誰多少。可以找公證或找律師,很簡單的。

關於贍養老人和分配房產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兒子有平等的繼承權,房產是老夫妻兩人共有的,老夫妻兩人一人一半,老先生的那一半,兩個兒子和老妻三人應該平分,母親的這一半是不能分的,因為母親還在世,這個財產還不是遺產。兩兒子對母親都有贍養的義務,如不履行,可協商或到法院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每個成年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如果覺得老人在財產上分配不勻,可以另行起訴。但不能作為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二,老人的遺產分配,原則上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

三,遺產繼承序位按以下原則確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老先生和大兒子有沒有撫養關係。如果有撫養關係,就有繼承權。其次,看房子是不是老先生和老太太的共有財產。

如果是共有的,就必須要先劃分出屬於老先生的部分,就這一部分進行繼承,由老太太和兩個兒子均分。最後,對於老太太以後的贍養問題,大兒子是必須承擔義務的,完全可以訴至法院。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老太太與老先生再婚的時候大兒子有多大?如果大兒子已經成年,又未與老先生形成撫養關係的話,大兒子就沒有繼承權?還要看買房子的時候,老先生時候健在?

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老太太的個人財產。這個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時,對大兒子(過錯方)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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