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超高罰款怎麼計算,車輛超高怎麼處罰?

2022-03-13 10:25:18 字數 5601 閱讀 1327

1樓:聖誕老東東

1、自地面算起在4公尺以上4.3以下的(含4.3公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公尺以上4.5以下的(含4.5公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公尺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注: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公尺,載運貨櫃的車輛不得超過4.2公尺;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公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第二點  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絡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解除安裝,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解除安裝貨物的保管合同。

2樓:大愛詩爽

貨運機動車超重的處罰 0-30% 200-500 30%-100% 500-2000 超重一般不會被吊銷駕照 貨物超過公安交警部門罰款不高,20—200元的罰款。但是路政的罰款會很高,具體多少不太清楚。

交通部門的超階級速費是2000元,從你的情況來看,多數是交通部門處罰的。交通局辦理《超限運輸證》上,規定了行駛路線的,不按行駛路線行駛,也得被罰!

3樓:清風8明月

如果你是黃牌照車輛,那麼從地面起高度超過4公尺就是超高,違法**是1111,扣一分,罰款200元的。

車輛超高怎麼處罰?

4樓:**心靈導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一、貨車超高處罰標準: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公尺,載運貨櫃的車輛不得超過4.2公尺;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公尺;

1、自地面算起在4公尺以上4.3以下的(含4.3公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公尺以上4.5以下的(含4.5公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公尺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二、貨車超長處罰標準:

罰款100元,記1分的處罰。

擴充套件材料:

車輛超高相關法律法規

《公路法》第四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公路法》第五十條:

1、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2、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

3、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

4、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由於其嚴重超寬和超高又超長,而且還遮擋住了駕駛員的視線,這樣的車輛在路上行駛,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碰到這種超長、超寬的車輛一定要遠離,尤其不要跟在它們的後面。如果要超車,要快速通過。

5樓:小輝學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資訊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6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公尺以上屬於超限運輸,應處3萬元以下的處罰。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 「承運人 」),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公尺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公尺以上);

(二)車貨總長18公尺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公尺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 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第八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

(一)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車貨總高度、長度及寬度超過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5日提出書面申請;

(二)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貨櫃車貨總質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三)對於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後,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答覆意見。

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批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通行證》式樣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印製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 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承運人必須持有效《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誌,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

第十五條 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且應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 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定限載、限寬、限高標誌。

第二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定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對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五)項限值標準且未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超限運輸車輛,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現場管理,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派員護送。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論,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承運人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中,經國家批准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於10000千克、小於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車輛,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限值標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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