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行賄有罪嗎,最新刑法行賄有罪嗎

2022-03-12 00:09:01 字數 5214 閱讀 8548

1樓:3707圈圈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新刑法中行賄罪要如何處罰

3樓:江愛冷曼安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如何認定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要準確認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關於行賄類的犯罪,其實不同的主體有該行為的,最終認定構成的罪名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個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涉嫌構成行賄罪。但要是一般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此時是按照單位行賄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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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新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定有哪些修改

5樓:商標註冊服務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加「罰金」為「行賄罪」的法定刑。對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的」處罰作了修改。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有罪嗎?如果有罪如何量刑?

6樓:匿名使用者

行賄達到量刑標準的構成行賄罪,會受到法律處罰。

一、《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行賄196萬元 兩公司負責人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受審

為了拿到業務專案,北京兩公司向原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王紅珍行賄196萬元。2023年8月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了這兩起涉嫌單位行賄罪的案件。

案發前,王紅珍先後擔任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據檢方指控,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間,被告單位北京中智源泉投資公司及單位負責人劉某,向身為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的王紅珍提出請託,王紅珍幫助中智源泉公司在昌平區婦幼保健院先後承攬兒童智力檢測業務與微量元素檢測業務,為此,劉某代表中智源泉公司多次給予王紅珍人民幣26萬元。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單位中智源泉投資公司向檢察機關退繳人民幣10萬元。

劉某和其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副總經理李某被帶到審判席上。劉某說,2023年,他認識了王紅珍。為了開展業務,他把兩萬元送到了王紅珍辦公室,此後,為了順利結款和再開展微量元素檢測業務,他每次都給王紅珍兩萬元,直到2023年王紅珍不再當院長。

「結算款很費勁,競爭太激烈,為了能夠讓專案實施順利,才行賄的。」劉某說。

在「打點」之後,劉某的公司順利承攬了微量元素的檢測業務,公司的利潤也不斷攀公升,從2023年到2023年共產生利潤280萬元。

王紅珍在證言中稱,劉某給她錢,是因為她可以給其賺錢的機會,兒童生長發育檢測專案很多,只要作為院長的她不同意,劉某的公司肯定進不來。

對於指控,劉某和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劉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隨後,北京鴻巨集科技公司的馮某及其單位行賄案**審理。案發前,馮某曾擔任北京吉安慧鑫等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檢方指控,2023年至2023年年初期間,馮某向先後擔任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的王紅珍提出請託,王紅珍幫助上述公司承攬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醫用耗材供給業務。

為此,馮某代表上述公司先後多次給王紅珍170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馮某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已更名為北京鴻巨集科技公司的吉安慧鑫公司向檢察機關退繳了50萬元。

據馮某供述,醫療行業比較有利潤,王紅珍又是他表姐,給予了他很多關照。從2023年開始,他註冊的三家公司在與昌平區婦幼保健院合作期間,共產生營業額1000多萬元,利潤超過500萬元,「市場上同類競爭企業很多,想賣給醫院耗材必須通過王紅珍,通過她就能及時拿到貨款。」馮某說。

馮某稱,每次向醫院**耗材後在結賬時他都會給予王紅珍好處費,總共給了170餘萬元,每次都是從公司經營賬戶取現金拿給她。「給錢也是王紅珍要的,她給我寫小條,寫明每個耗材種類以及多少錢,而這些字條已經按照王紅珍的要求銷毀了。」

法庭沒有對兩起案件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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