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是的訴訟程式,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程式是什麼

2022-03-09 04:43:41 字數 4875 閱讀 2583

1樓:最愛妍

新《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這些規定主要體現了破產程式的優先效力,同時體現了破產程式與某些相關程式的並行和啟動關係。破產程式是一種法定的特殊還債程式,因此破產程式與一般

民事訴訟程式

必然存在某些衝突,但由於破產程式注重對所有債權人達到一種公平清償的狀態,因此法律賦予其相對於普通訴訟程式的一種優先性。

具體來說,“破產程式優先”原則在新破產法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案件管轄,當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便擁有對關於該債務人的普通民事訴訟的優先管轄權,這意味著在此之後的關於該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將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出。

2、關於訴訟參與人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將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蔘加該訴訟或者仲裁。而債權人在破產程式開始之後不得因其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強制執行,而應該統一進行債權申報,通過破產程式來滿足債權。

3、關於執行程式的優先性,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式應優先與普通民事訴訟、執行程式,因此有關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破產程式相對於普通訴訟程式具有優先性,並不意味著其相對於所有與破產人相關的訴訟都有優先性,這裡所指的普通訴訟一般僅限於為滿足債權而提起的訴訟,如果不屬於此類訴訟,則由於其與破產程式的訴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產程式優先的原則。一般來說這種優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兩種:一、基於所有權而非債權的訴訟,因為從民法上來說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優先性,因此所有權人對於破產企業佔有的財產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過單獨訴訟追回而不必依照破產程式取回,這就是所謂的“取回權”;

二、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的訴訟,由於爭議尚未解決便無法確定權利歸屬,因此需要通過單獨的訴訟來確定是否行使取回權亦或參與破產程式。

除以上兩點例外,還有一種破產法上的別除權,即擔保債權的優先清償,但由於這種優先清償必須在破產程式之內進行,因此不應該看作是對破產程式優先原則的例外。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樓:戚廣利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後,應當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補充材料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申請人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申請人逾期未更正、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受理案件;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10日。但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不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而且,《破產法意見》中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債權人,並且釋出公告。公告除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外,還應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分佈區域、破產財產所在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目前主要是登載在《人民法院報》上。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立案受理時間;(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後果;(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通知中應包括公告的有關內容。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存在、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在此須特別注意的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如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則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便不再予以清償。

人民法院對申報的債權,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登記造冊,按有無財產擔保分別登記。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程式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破產申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檔案(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檔案(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並由此開始破產程式的司法行為。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5樓:華律網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4、民事訴訟或仲裁的變化:第一,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

第二,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取得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樓:匿名使用者

c(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2)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3)選項c: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而非“終止”;(4)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怎麼看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訴訟和仲裁的中止?

7樓:酷站長小八爺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特殊情形下還包括清算組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破產申請

依法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受理標誌著企業法人破產這一特別程式的正式啟動。破產案件的受理將對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院對有關債務人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以及對有關債務人的財產保全及執行措施、訴訟及仲裁程式產生實質性影響。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程式繼續進行。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8樓:蜻蜓

其理論依據**於美國破產法上的自動凍結制度,目的主要在於保障破產清算程式的有序進行及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

自動凍結(automatic stop or automatic stay) 制度是指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之後,所有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行為及其他對債務人的財產構成消極影響的行為均應中止的一項制度。

破產程式的進行往往曠日持久,破產程式開始之時尚難確定債權人的人數和債權額,加之此時債務人的財產大多為非金錢財產,只有經過變價程式後方有分配的便利,而變價過程中的尋求買主、確定交易條件甚至在一段期間內繼續維持企業的經營等均可能耗費較多時日,這樣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保持破產財產的價值不至於減損就顯得非常必要。此外,破產預防程式的開始更應當建立在營業繼續的基礎上,因而設立一種旨在防止侵襲營業的連續性的制度也是破產預防程式順利進行的必要前提。

破產受理後,其他保全,執行等訴訟行為如何處理

9樓:風險預警網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產受理即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並由此開始破產程式的司法行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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