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須有幾個以上

2022-03-08 11:19:41 字數 6550 閱讀 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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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基本定義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相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特徵

合夥企業的特徵有五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

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乙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乙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乙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乙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

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成立程式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位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位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企業登出

合夥企業登出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登出所需材料

合夥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出變更登記,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營業執照正、副本; 稅務登出證明;

3、公章、財務章、合同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協議內容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位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位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注意事項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優劣分析編輯本段

1、優勢:

①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②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智財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公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③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乙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公升企業信譽;

④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企業盈利更多,因為合夥企業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

2、劣勢:

①由於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夥;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夥,由於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幹,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企業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②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乙個合夥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夥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夥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乙份都等大家一起還。

稅務處理

根據***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徵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減徵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減徵的範圍和幅度,減徵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會計處理

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準備合辦乙個工藝品店,合夥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於合夥人各自出資的淨資產金額,合夥人投入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存貨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資本——甲

——乙2、經營生產過程中購進資產、發生成本費用和產生收入:

(1)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

(3)借:材料

貸:現金

應付賬款

(4)借: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現金

(5)借:生產成本——a產品

——b產品

貸:材料

(6)借:現金

應收賬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餘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餘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借:銷售收入

貸: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3)借:所得稅

貸:應交所得稅

(4)借:本年利潤

貸:合夥人資本——甲

——乙4、原合夥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夥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夥人的退出。

二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對退夥、入夥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夥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夥人而言;而兩人合夥,有一人退出,則屬於合夥企業的解體。

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於其他合夥人。

借: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股權售讓的**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夥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夥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只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夥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夥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

借:合夥人資本——甲

貸:合夥人資本——乙

若甲合夥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夥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夥人,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甲

貸:資本——乙

——丙無論原合夥人的退夥,還是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原合夥人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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