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章要罰款怎麼處理,土地違章要罰款怎麼處理?

2022-02-23 02:26:40 字數 5393 閱讀 6740

1樓:哀紹輝

如果土地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為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實施的土地行為違法,並可以一併提起賠償的請求,要求行政機關對因土地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被侵權人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法占地類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行為;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行為;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行為;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從事其他活動來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為;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還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行為;

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

2樓:布樂正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其負有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責。

依據此規定,作為土地違法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按照土地違法的具體情形選擇向對應的市縣級自然資源局、省級自然資源廳或者自然資源部提出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土地違法的申請未予處理,申請人可以就該不作為的行政行為選擇復議或者訴訟,通過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如果土地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為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實施的土地行為違法,並可以一併提起賠償的請求,要求行政機關對因土地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被侵權人予以賠償。

第三,土地違法行為的被侵權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四,土地違法行為的被侵權人也可以依據《信訪條例》向有關**和**工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從以上四種方式比較來看,行政訴訟的救濟方式具有程式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強制性等多種優勢,是一種較為有效的維權手段。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要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違法反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是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於非法轉讓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樓:輕綰你的青絲

問:某單位取得一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已經縣**登記發證,用途為氣象監測用地。但該單位取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未用於氣象監測,而是將該地與譚某合作建成汽車修理廠(該單位出土地,譚某出資金)從事經營活動。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該單位用地構成多種違法行為。一是構成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確需改變該幅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本案中,某單位未經批准即改變土地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處罰要件。

二是構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本案中,該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三是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個人聯合建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罰」,該單位未經批准,將劃撥土地與他人聯營從事經營活動,顯然符合該規定。

一宗土地違法案件,涉及多種性質的違法,應如何處罰?是選擇其中較重的一種進行處罰,還是綜合處罰,或者擇其中幾種處罰?另外,如果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進行處罰,責令該單位交還土地,處以罰款,那麼執行交還土地時對地上建築物應如何處理?

答:首先,要明確本案涉及的不是某單位用地構成多種違法行為的問題,而是乙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律條款,也即發生「法條競合」的情形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 由於法條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們之間是有機地聯絡著的,「法條競合」就是法條之間相互聯絡的客觀表現。

因此,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乙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法條,但從數個法條之間具有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乙個法條,當然排除其他法條的適用,此即「法條競合」。 筆者認為,對待此類問題,應對該行為進行準確的定性,以便選擇最適當的乙個法律條款適用。

在這個過程中要把握三個原則:一是合理定性,挖掘該行為的根本性質,以區分此行為與彼行為,確定適用此法條或彼法條;二是當乙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處罰程度不同的條款時,應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類似於刑法中重罪吸收輕罪的原理;三是當特別法有規定時,依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選擇適用特別法。 本案中某單位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改變原批准的氣象監測用途,而與他人合建汽車修理廠從事經營活動,該行為從外部特徵上看,同時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多個法律條款中規定的違法行為,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行為,具體應適用哪一條款,應分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第一種情形:如果該單位在申請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即以氣象監測用地的名義騙取劃撥土地使用權,而實際並非此用途,在這種情況下,該單位的行為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為,應適用該條之處罰規定。 第二種情形:

如果該單位在申請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是欲將其作為氣象監測用地的,或者無法判斷其在申請用地時是否有騙取用地的故意,在取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未經批准又改變用途的,屬於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可依《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進行處罰,對地上建築物的處理,可參照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同時,該單位在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將土地出資與他人合建汽車修理廠的行為,實際上屬於一種轉讓土地行為,此行為違反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讓的規定,該行為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依照「處罰重的吸收處罰輕的違法行為」原則,對該行為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以非法轉讓土地論處。 在對某一具體土地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除要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如《土地管理法》等,也要考慮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相關規定。

本案是在重慶市發生的,對本案所述行為在《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中有具體規定,即《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個人聯合建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罰」。《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的地方**規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對於在重慶市內發生的此類行為,依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應適用重慶市具體規定。 綜上,如果本案屬第一種情形,則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之處罰規定。

這樣可以麼?

4樓:憶初芳護膚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占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2023年2月13日***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儘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儘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

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範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範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

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裡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檔案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2023年4月的***《批准**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 2023年8月***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佔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檔案都只是乙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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