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教師資格證定期註冊應該提交哪些證明材料呢

2022-02-18 13:57:27 字數 5033 閱讀 4286

1樓:金標尺教育

您好,應該提交的證明材料如下: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4)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7)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1、2、4、7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注:經所在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掛職、學術交流、工傷、短期病休、產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假證明;定期註冊週期內跨校流動的,應提交所任教學校的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對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敏試教育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知)《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道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辦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權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3樓:阿楚學長

有乙個手寫的承諾書以及教師資格證原件,個人身份證的影印件。

4樓:中公教育

申請註冊,提交材料如下: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教師資格證書》;

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時提交試用答期考核合格證明

教師資格證定期註冊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5樓:山香教師

註冊物件:註冊物件是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各省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註冊範圍。

註冊條件: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2.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註冊流程: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註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

暫緩註冊情況:1.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2.

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3.乙個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註冊不合格情況: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2.乙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證之後,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後,就需要執行定期註冊制度的相關規定;沒有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不需要執行定期註冊制度。

6樓:蟹蟹沒有蟹黃堡

1、(2)申請人網上申報應根據擬申請的教師資格種類確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申請高中(中職)、中職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為湘潭市教育局(其中戶籍、學籍或工作單位在湘鄉市的申請認定機構選擇為湘鄉市教育局);

申請初中及以下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為申請人戶籍、學籍或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

應屆師範類畢業生需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高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為湖南省教育廳。

(3)申請人應按照教師資格認定的相應學歷要求,確定申請的教師資格種類。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國家統一考試合格的申請人確定任教學科須與報考專業相同,各級各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碩士)須按照與所學專業一致或相近的原則確定任教學科。

2.現場確認

申請人或有關學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申請材料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認定機構將現場審核申請人材料,申請人材料不全、不規範的應告知申請人補充完善或不予受理。

教師資格的現場確認起止日期為4月16日-5月14日(春季批次,節假日除外)和10月16日-11月15日(秋季批次,節假日除外)。各縣市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以在上述時間範圍內自行確定現場確認的具體時間,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7樓:明職教育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物件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註冊範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註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乙個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註冊者達到定期註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乙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註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註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註冊結論。註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複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註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及有關資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註冊申請表》乙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乙份歸檔儲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註冊結論。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視情況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註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准予定期註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不予定期註冊的。

第二十三條 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對定期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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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是什麼

你好,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教師的許可證。教師資 是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官方設定的教師資格考試,自2012年後,不管你是什麼學校,想要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必須申請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一般情況下,教師資 一年組織二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其中部分地區一年只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安排一般是上半年教師資格證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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