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打離婚協議的官司,懂的人進

2022-02-17 09:38:49 字數 5851 閱讀 5750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協議時間。如果已經超過兩年,則無法勝訴。

欠條顯失公平,而且不符合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中第二條與第三條是有效的。但是沒有約定如果女方不贍養則協議無效,因此將來訴訟時只能要求女方履行贍養義務,不能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想打官司又怎麼打呢?

2樓:匿名使用者

異地離婚程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形。   如果是協議離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話到被告住所地起訴就可以了。

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離婚程式】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乙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訴訟離婚講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條是關於訴訟外調解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按照全國人大的立法釋義,訴訟離婚的程式和條件解釋為: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作了補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規定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於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修改,並沒有對2023年婚姻法規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於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民間性質。「有關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

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於當事人認可和接受。也由於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了解,便於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於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對於離婚糾紛,訴訟外調解並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受調解後隨時退出調解。調解前不能「強拉硬拽」,調解中也不能「強加於人」。

因此,經過調解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一種是雙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歸於好,繼續保持婚姻關係;第二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也達成一致意見,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再一種是調解不成,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則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而需訴諸法院解決。

二、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概念及特徵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徵: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二)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

1.訴訟中的調解

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適用調解程式,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於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

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衝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衝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有助於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

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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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你確定要離婚了嗎?找下律師吧,法律援助也是可以的,不過離婚是件天大的事,希望你能再慎重考慮再做決定!還有 你這個問題應該去律法組去問才能得到專業的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就是對雙方的財產(債權債務)作分割,如果有子女也做好安排。協議不成就起訴,去法院起訴

離婚官司必須得本人到場嗎?離婚前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5樓:都律師講案件

首先,離婚是需要雙方到場的,因為涉及到人身關係,其次離婚協議是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手續進行了備案才生效,如果沒有那麼是不生效的。最後,離婚本來就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的。

6樓:鑫瀟

離婚訴訟必須本人出庭,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當然包括房產。你們簽訂的離婚協議因為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尚未生效,但是法官可以作為調解或判決的參考,畢竟當時籤協議時你們雙方有過那樣的意思表示,法官會作為參考。當然如果現在有人反悔,跟當時的離婚協議相差甚遠的話,法官會重新調解,徵求當事人雙方的意見。

離婚官司怎麼打

7樓:未來法律

您好: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 ,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審理。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日期。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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