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拘留程式問題,行政拘留的程式

2022-02-15 07:17:20 字數 4711 閱讀 7328

1樓:九方安露

看守所就是拘留所,乙個單位

2樓:廣州周玉忠律師

拘留所是行政拘留所用,看守所是刑事訴訟臨時看押嫌疑人所用。

拘留所的拘留是處理決定,看守所的羈押是臨時措施,最後由法院定奪。

拘留所一般不超過乙個月,住所治安管理處罰法。看守所在逮捕前一般最多不超過37天,逮捕後最長不超過七個月,該時間計入最後刑期,住所是刑事訴訟法

無論如何羈押均應有通知書。

可檢視上述相關法律條文

3樓:

通知被押人親屬,親屬可以委託律師

4樓:天然綠水晶

1、選擇被放入看守所和拘留所的依據是什麼?不同點是什麼?

回答:你的朋友很可能被關押在看守所,他的行為當與拘留所沒有關係,不會被關押到拘留所的。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定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較大區別。

一、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定;而看守所設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羈押物件不同。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

2、檢察院在這期間對於被押人親屬有那些義務。特別是時間限制

回答:主要是對被拘留人親屬的通知義務。

偵查機關(公安局、檢察院)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 夥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

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位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行政拘留的程式 5

5樓:木棉山莊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忽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四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

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在世界範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4]

立法者可能考慮到我國在社會轉型期違法現象比較多,因此設定了這樣的處罰種類,但是立法者明顯忽視了這種處罰的特殊性,進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式設定,沒有在程式上做到更為謹慎,更為嚴密。

(二)缺乏聽證程式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自由權的處分,那麼在適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應該尤其謹慎,並且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式性救濟權利,如可以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

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聽證體現了是國家對公民意見的尊重,是一種符合憲政思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並不是沒有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聽證程式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第3至第7款規定: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可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聽證的範圍之外,而將一些輕微的處罰種類卻規定了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行政處罰法》之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這一缺陷彌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是聽證程式,仍然屬於「決定與被決定的『雙方組合』」,[5]難以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三)缺乏制約機制

分權與制約,是憲政的精髓。在我國憲政體制中,雖然也強調分權與制約,但是有的國家機關享有的權力過大,其他國家機關也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在公檢法組成的政法系統中,顯然公安機關的許可權是最大的,法院、檢察院對其形成的制約相當有限。

這一點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我國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尤其自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當然,檢察院和法院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其中,而是間接地參與其中。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後可以向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均屬於時候監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監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決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檢察院並不能參與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機關獨自完成。

這一制度設計帶來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決定權方面的許可權過大,無法得到有效的制約,自由度過大。當然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立法者認為公安機關能夠恰當、審慎地形式自己的權利,依靠公安系統的內部監督就能秉公執法。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完善的,甚至和憲政原則是相背反的。

筆者認為,之所以立法者沒有賦予法院或者檢察院事前監督的權力,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治安違法現象非常多,如果每一起和行政拘留有關的案件均要求法院或者檢察院逐一審查、批准,必將損害公安機關的行政效力,因此就直接保留事後監督的權力,而不再賦予檢察院和法院事前監督的權力。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法的價值有很多種,如公平、自由、效率等等,法的不同價值難免會發生一些衝突,立法者應該對此加以平衡,而不能過度肯定法的某一價值,而否定了法的其他價值。

公安機關的行政效率固然重要,但是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懲罰手段是否適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也都是必須被考慮的因素。

(四)救濟途徑不完善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

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你一下就明白了!

6樓:覃芙沃嬋

不知道您依據什麼說「沒有拘留證」?按照《拘留所條例》: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

沒有拘留決定文書,拘留所是不會收拘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到派出所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就是在派出所二十四小時內是合法的,如果超過了24小時,您可以申請復議或投訴。

7樓:

不論是什麼拘留都要通知家屬。

8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必須通知家屬,除非公安機關不知道家屬的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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