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買了重大疾病險,現在適用於新保險法還是舊保險法

2022-02-07 19:30:09 字數 4508 閱讀 1119

1樓:董治華

從今年10月1日起還有兩年,兩年後就是不可抗辯的

2樓:啤酒陽光

是啊 比如2023年買的保險 新法實施後出險了 一調查02年有過病例 會得到理賠嗎 急啊

3樓:吳越霜雪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出台,能明確的回答您的問題。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司法解釋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本解釋中的「保險法」即指09版保險法。也就是說十月一日新保險法實施後,針對保險公司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適用於生效之前買的保險合同。

我在2023年7月買了重大疾病險,現在適用於新保險法還是舊保險法?

4樓:

不可抗條款主要是說:買保險2年後,像您這種隱瞞病史的情況保險公司也是要賠的(但在兩年內保險公司發現您隱瞞病情的話,會解除保險合同的)。

對於舊的保險合同,這個兩年期從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您的不可抗條款到2023年10月1日後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新保險法的高法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用擔心 不管什麼時候買的 只要新保險法出台了就按新的保險法理賠 如果真的出現你說的情況 只要過了2年 同樣理賠

想諮詢一下新保險法規定 關於重大疾病保險

7樓:匿名使用者

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投保前都是要體檢的:

以下參考:

具體見下:

體檢1:物理體檢+尿常規+心電圖

體檢2:體檢1+血常規+血糖+肝功能+B肝兩對半體檢3:體檢2+腎功能

體檢4:體檢3+胸部b超(成年女性加做**b超,40歲以上女性投保重疾險及女性疾病保險加查乳房b超)

體檢5:體檢4+抗hcv+afp

少兒體檢:物理體檢+血常規+尿常規+血糖+血脂B肝兩對半:hbsag hbsag hbeab hbeab血脂:

膽固醇(cho)甘油三脂(tc)高密度脂蛋白(hdl)肝功能:谷丙轉氨酶(alt)穀草轉氨梅(ast)r-谷氨醯轉移梅(r-ggt)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沒錯,在新的保險法中增加了乙個比較關鍵的所謂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是說帶病投保堅持兩年之後保險公司就得擔負起保險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針對實施後簽立的保險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義務,但是如果合同成立兩年後,即使當時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依然成立,保險公司必須賠!專業上叫不可抗辯。

但是按照我國「新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此規定只適用於2023年10月1日後的購買的保險。

11樓:東嶽

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新法借鑑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12樓:太平洋保險百科

按合同約定中的,重大疾病給予賠付。

13樓:柴絲微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重大疾病保險在新保險法裡面有哪些變化?

14樓:奶爸保菜頭

重疾險新定義有什麼主要變化?

超全,全國336款熱銷重疾險對比表!

1、擴大了重症和輕症的保障範圍

重症:新增了3種必保重症,分別是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腸炎。

輕症:新增了3種必保輕症,分別是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但凡新定義重疾險,除了要包含舊定義中的25種規定重疾,還必須包括這六項新增疾病,保障範圍變得更廣了,對被保人更加有利。

2、甲狀腺癌分情況賠付,不一定屬於重症

這是在新定義中爭議比較大的一項改動。在舊定義中,只要患上甲狀腺癌,就可以合同約定的得到重疾保額。

但大部分甲狀腺癌患者tnm分期是i期及以下,比較容易**,花費的**費用也不會很多,所以很多人也把甲狀腺癌戲稱為「富貴病」。

不過隨著重疾險新定義公布,對甲狀腺癌的區分更加細緻,具體如下:

(1)甲狀腺癌tnm分期為i期及以下的,按照輕症賠付。

(2)甲狀腺癌tnm分期為i期以上的,按照重症賠付。

也就是說,假如投保人購買的是舊定義重疾險,一旦被保人罹患輕度甲狀腺癌,被保人將獲得重症賠付。

但如果投保人購買的是新定義重疾險,那麼被保人罹患輕度甲狀腺癌只能獲得輕症賠付。

3、新增輕症賠付比例較低

現在市面上熱門重疾險的輕症賠付比例動輒40%、50%,賠付比例較高,但新增的3種必保輕症的賠付比例不允許超過30%,相對來說比較低。

4、原位癌不屬於輕症

在舊定義中,原位癌的定位比較模糊,大部分保險公司也把原位癌歸屬於輕症,而在新定義中,明確了原位癌不在惡性腫瘤和輕度惡性腫瘤保障範圍內。

5、高發重疾定義更加規範

定義更加規範,消費者申請理賠時出現理賠糾紛的情況就會減少,長遠來說,對消費者還是有利的。

15樓:ru穎隨形

我想給我家老人買保險,所以這段時間也一直在關注這方面的訊息,想買重疾險,但不知道什麼公司的價效比比較高

16樓:邛霈

像2樓說的,變化應該不大,變化最大的就是重大疾病保險更有利於客戶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新保險法出來後,新舊重疾險**波動大不大?

18樓:友邦精靈

沒有什麼變化,變化最大的就是更有利於客戶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請具體介紹一下重大疾病保險的受險限制範圍?

20樓:

不可抗辯條款很多內容,到底對我們有哪些好處?

21樓:匿名使用者

額,什麼是重大疾病保險啊?只在企業裡實施的嗎?不甚明白……

22樓:

友邦保險公司怎麼樣?跟別的保險公司有什麼差別?

23樓:匿名使用者

丁雲生是誰呀,保險業的專家嗎?還有他關於友邦的其他報道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重疾險的保險時間貌似更長了

25樓:匿名使用者

變化肯定更適合消費者選擇而已,不然的話就不會出什麼新條款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友邦是國外的公司吧?外資保險公司會不會跑哦?

回答:壽險公司是不能離開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得了重大疾病,不過是初期,能不能賣重疾險啊?

28樓:

丁雲生是友邦公司**人嗎? 大家來幫忙啊~

29樓:匿名使用者

外資保險公司會不會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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