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要還債嗎

2022-02-04 06:29:37 字數 5798 閱讀 6892

1樓:戢葉巧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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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可能另一方才發現對方是有欠債的,但此時自己對這樣的債務卻是一無所知的,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在離婚的時候是否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呢?也就是說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要還債嗎?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要還債嗎

如果不是用於共同生活中,應屬於其個人債務。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係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係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係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宣告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係其個人使用,借後確係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係,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二、夫妻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時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畢竟有些時候可能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有的則會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債務的性質不一樣,自然就會導致實際的處理不同。而要是你在這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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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律圖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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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豫眼屏媒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如能證明未用於共同生活,則為個人債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須共同償還嗎?法官:未必

妻子借款丈夫必須共同償還嗎?那要看具體情況。廣東江門市蓬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提示人們:夫妻一方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近日,蓬江區人民法院對梁某燕借貸案件作出判決,以梁某燕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認定借款屬梁某燕的個人債務,駁回了原告要求梁某燕丈夫劉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夫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屬共同債務

被告梁某燕以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75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書》,約定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

如被告梁某燕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除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20%支付違約金。並約定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款項通過轉賬方式交付給被告梁某燕。

借款期限到後,被告梁某燕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而被告劉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關係,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應屬其夫妻共同債務,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梁某燕償還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劉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被告:妻子借款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為個人債務

被告劉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關係,雙方於2023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庭審中,被告梁某燕承認了借款的事實,但對於借款的金額和尚欠數額有異議,說自己的借款總額應該是252000元,而不是27.5萬元。

且已經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方式合共向原告還款本息人民幣48530元。

梁某燕借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從事合法經營,也沒有從借款獲得任何利益;被告梁某燕也曾因原告向公安機關控告涉嫌詐騙而被羈押。因此,被告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是被告梁某燕個人債務,應由她個人承擔。

法院:認定夫妻一方的借款屬個人債務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梁某燕均確認被告梁某燕尚欠的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53044.41元,利息為35547.16元。

蓬江法院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根據被告劉某的申請,法院向江門市蓬江區公安分局沙仔尾派出所調取梁某燕在沙仔尾派出所的四份《訊問筆錄》,顯示其所借款用途為:

用來償還個人債務,辦理代客戶向銀行還款業務從中收取利息,擬做外貿生意,不是用於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且在2023年1月份至5月份短短的四個月內,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萬元,數額巨大,明顯超出日常家事生活需要範圍。

因此,法院認定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梁某燕的個人債務,沒有支援原告主張的要求劉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人民網-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須共同償還嗎?法官:未必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間有財產協議且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葉赫那拉聞多

1,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一條說明: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2,但是,債權人與夫或妻一方約定是個人債務除外;3,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是個人債務的除外。

3,根據本案情況,只要舉債是真實的,而且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外面也有欠夫妻家庭的錢款,也沒有欠條 」另案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好辦啊;外面欠你們家的錢沒有欠條你可以叫他寫啊;隨便找個藉口叫欠你錢的人寫個欠條簽字按指模給你;拿到欠條了再否認那些你不知道的債務;拒絕償還這種莫須有的債務;;他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債務的實際性和價值性;你就可以不承認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縱橫法律網-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曾金峰律師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有義務還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中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2、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台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後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上述三種情況下,一方主張為夫妻個人債務的且有證據支援的,法院會判決屬於夫妻個人債務。文章開頭舉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證據證明是惡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擔心多出來的債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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