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是否賠償

2022-02-01 01:06:07 字數 5751 閱讀 7064

1樓:楊律師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合同雙方都隨時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應該給承租方足夠的時間。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對於出租物的修繕改動,有協議的按協議,沒有的出租房可以折價購買。

談不上賠償,理論上對於出租物的修改一般要經過出租方的同意,最後解除合同時,折價。然後歸出租方所有。

2樓:李保忠律師

出租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沒有賠償,但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通知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但是要給對方留出合理的期限以搬出到新的地點。如果期限不合理,造成搬遷時承租人遭受損失,出租人需要賠償。承租方修建廠房的投入,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歸屬問題,承租方添附的價值如有剩餘,出租方應當返還給承租方。

4樓:上海沈律師

出租房有權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提前通知即可。至於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要看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

5樓:

廣東胡律師:

如果合同上面有註明一方任意解除就要賠償另一方損失的話,就可以要求。

不定期租賃合同,已付房費,出租方通知解除合同後,承租人可以就已付房租要求賠償嗎?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6樓:豫眼屏媒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不定期租賃合同惹糾紛 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都打算自己經營麵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未能如願開起麵包房,為了不讓門面房空關,於是沈女士就決定將該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經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為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9000元。三年後,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又過了兩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夥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用作自己開麵包房的經營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係,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當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當年的租金,其應在當年年底前支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後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為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雙方對租賃合同期滿後的租賃關係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而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對方陳述的租賃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

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向沈女士支付相應的租金。

7樓:手機使用者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字,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

期,雙方未續簽合同,張某還按以前的標準交租金,雙方繼續履行至今。現楊某突然通知張某,要求立即終止合同,並不同意給予賠償。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其乙個月的租金。

分歧張某與楊某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這點沒有異議,但對於雙方原先所簽的租賃合同條款是否適用不定期租賃合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楊某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那麼原先所簽合同便無效,不定期租賃合同應視為乙個新的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況來定。關於原合同約定的「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乙個月的租金」的條款便不再適用不定期租賃合同。因此,楊某不必賠償張某乙個月的租金,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

另一種意見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後,對於雙方未續簽合同的情形,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為不定期外,其它均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按照雙方原先關於「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乙個月的租金」的約定,楊某應賠償張某乙個月的租金。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具體到本案情況,張某與楊某所簽的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未續簽合同並不代表雙方沒有合同,只是雙方租賃期限不定期而已,至於其它條款,雙方仍應繼續履行,事實上雙方也是這樣實際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條又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於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

綜上,楊某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張某。楊某如果要求立即終止合同,沒有給張某留出合理的搬遷期限,按照雙方關於「一方在有效期內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對方乙個月的租金」的約定,楊某應賠償張某乙個月的租金。

本站所有資源的解壓密碼,在壓縮包右側均有說明,請注意檢視。

8樓:未來法律

您好: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9樓:張夢璐

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

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12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於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

簽了一年合同,租客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怎麼賠償

10樓:華律網

大家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工作調動、自購新房等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尚在履行的租賃合同。那麼對於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出租人進行賠償,又該如何賠償呢。應當判斷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向出租人進行賠償。

第二,可以分析該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進行賠償。第三,如果確實是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是進行賠償金。當然,建議承租人遇到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出租人盡量協商解決,通常情況下可以提前乙個月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合同後多支付乙個月的租賃費用,以平衡雙方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樓:匙龐弛姆

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怎麼辦: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怎麼辦

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租房違約如何賠付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四、違約金

1、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2、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深圳房產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必須是業主嗎

個人行家 根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中的規定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 名稱 和住所 餘略 可以看出,簽署租賃合同的,是租賃當事人,而不一定是業主本人。房屋出租,簡單來說可以分為五種情況 1 業主直...

拖欠多久租金,出租才可強行讓承租搬離,解除合同

一方欠付租金經另一方催收後,仍不履行租金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且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法對拖欠租金多少時間可解除合同 租客拖欠多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