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嗎,繼父母和生父母都能繼承子女的遺產嗎

2022-01-30 17:22:33 字數 4941 閱讀 3719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2023年鍾愛民和李琳結婚,感情甚好。鍾愛民經營一家小公司,效益不錯,再加上鍾愛民的父母愛子疼孫,經常補貼,因此,鍾愛民一家三口的生活甚為殷實。然而天有不測風雲,鍾愛民出差時所乘坐的飛機不幸失事,鍾愛民遇難,且未留下任何遺囑。

鍾愛民的父母與妻兒悲痛欲絕,忍痛含淚辦完喪事。然而辦完喪事要繼承鍾愛民的遺產時,李琳與鐘的父母卻發生了嚴重分歧。李琳認為自己和兒子是鍾愛民的合法繼承人,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應歸他們二人所有。

而鍾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自己也有份,鍾愛民的遺產應當一分為三,自己、兒媳、孫子各得乙份。最終雙方協商未果,便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

問題:父母可作為子女的繼承人嗎?

答: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人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我國《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鍾愛民的父母、李琳和鍾愛民的兒子為鍾愛民遺產的第一繼承人,應當平分鐘愛民的遺產,到需要指出的是,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並非都是鍾愛民的遺產,因為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為婚後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繼承鍾愛民的遺產之前,應當對鍾愛民和李琳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鍾愛民被繼承的遺產數額實際應為50萬元,鍾愛民的兒子、鍾愛民的父母各得1/3。另外,還應當適當照顧未成年的兒子。

這裡順帶提一下,上述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則應按合法的遺囑進行繼承。

2樓:襄陽張艷律師

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方式是遺贈撫養協議優先,沒有協議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繼承的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對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應予以照顧

3樓:易書科技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人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

我國《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係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遺產繼承法有規定老人能繼承兒子的遺產嗎?

5樓:華律網

兒子死以後,老人是否可以繼承兒子的遺產,看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兒子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這種情況下只要遺囑沒有指定父母繼承,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的。如果兒子沒有遺囑,那父母就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產。

如果在兒子死亡之後,父母也死亡。那麼兒子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父母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父母死亡後,他倆繼承份額可以作為遺產,辦理轉繼承手續。如果父母是先於這位兒子死亡,那麼,這種情況下父母就沒有繼承兒子遺產的繼承權。

當然繼承的時候,要看兒子名下的財產是否是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那首先要析產,確定了哪些是遺產,才能進行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6樓:王元頁

1,老人可以按法定繼承,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兒子的遺產。

2,如果兒子有遺囑,應當按遺囑分配遺產。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遺產份額。

3,如果老人屬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兒子在立遺囑時應當為老人保留遺產份額。

4,《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7樓:光綺玉

老人有整合子女遺產的權利,因為,在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妻子。

其財產的分配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妻子所得,剩下的一半由妻子、父母、子女幾人平均分割。

8樓:婚姻律師李穎

1.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2.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十三條)

如有遺囑,按遺囑辦理。

繼父母和生父母都能繼承子女的遺產嗎

9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係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10樓:華律網

過繼子女系民間通俗稱謂,一般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對應的法律概念為養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父母作為子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那麼已經過繼的養子女去世,親生父母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繼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親生父母當然不能繼承過繼子女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1樓:奇農嘉嘉普

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定權力義務,在孩子辦理收養手續時候,已經終結。

所以,子女無遺囑指定繼承前提,生父母沒有繼承孩子遺產的權力。

去世子女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12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係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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