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放棄繼承財產,還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2022-01-30 17:02:51 字數 2940 閱讀 4271

1樓:華律網

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而避免自己對外承擔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因此,我們可以得出:

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於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可以不還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樓:我愛營銷軟體站

不繼承肯定不用幫他還債,最不利情況也是繼承多少還多少,也就是繼承了也不會要求你自掏腰包還債,比如被繼承人遺產100萬,欠款200萬,繼承人最多還債100萬,如果繼承人基本生活無保障的還要扣除繼承人的基本生活費,所以還債額是小於或等於繼承額的。

4樓:___咖啡伴侶

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那麼債務就需要繼承財產裡扣

放棄繼承以後對債務還需要償還嗎?

5樓:8536滅韓衣背

案例1:2023年10月,劉某向黃某借款1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為一年。2023年9月,劉某身亡,名下有汽車一輛。

劉某未婚,父母二人健在。黃某找劉某父母協商還款事宜,因劉某父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劉某的遺產,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黃某遂將劉某父母訴至法院。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劉某的父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所以其父母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但劉某死後留有遺產,故法院不能終結訴訟。

由於劉某未婚,其父母作為遺產的實際管理人,無論是否放棄繼承,仍應將其列為被告。換句話說,劉某的父母有義務在遺產(汽車一輛)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替劉某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2:2023年5月,楊某向邱某借款5萬元,用於夫妻經營的餐館資金周轉,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為一年。2023年3月,楊某因病去世。

邱某找楊某的兒子楊小某要錢,楊小某表示放棄遺產繼承,不承擔償還義務。劉某又找到楊某的妻子趙某還錢,趙某也以相同的理由拒不償還債務。銀資網律師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

婚姻關係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楊某所借之債用於夫妻經營的餐館周轉,可以認定為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楊某死亡後,楊小某放棄繼承遺產,可不負償還責任,但其配偶趙某無論是否繼承遺產,都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由此可知,債務人死亡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債權人可以找遺產的實際管理人追償;假如是夫妻共同之債,債權人便可找債務人的配偶繼續追債。債務催收、盡職調查、法律諮詢,上銀資網!資深團隊、律師加盟、合法催收,讓債「無憂」。

6樓:寶20503咽確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34條規定: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7樓:厙慧雅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公法領域中的財產義務,另一類是私法領域中的債務。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為被繼承人的債務:(1)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

(2)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於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

放棄繼承權是否也就等於放棄了財產償還?

8樓:小小小魚生活

不繼承財產可以不償還債務。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的財產應該是先還債的,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資不抵債,可以放棄繼承,就不會有債務問題了.

另外,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這一規定是保護老幼病殘等人分得遺產的權利,應當優先於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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