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和增值稅計稅依據有什麼關係

2022-01-10 10:34:52 字數 5044 閱讀 720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 首先必須對增值稅、消費稅銷售額的概念及含義有正確理解。

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下簡稱《條例》或《細則》)都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稅為應稅消費品,下同)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銷項稅額(即為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綜合而言,不管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銷售額完整的表述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消費品)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增值稅款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對上述概念,應把握好如下三點:

(一)消費稅的銷售額同增值稅的銷售額一樣為不含增值稅款的銷售額,但屬於消費稅範圍的貨物,其銷售額應包括消費稅。

1、由於增值稅是實行價外徵收的辦法,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而對部分消費品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交叉徵收的消費稅又是作為增值稅的稅基的,為了避免徵稅過程中劃分稅基的麻煩和產生的誤解,消費稅實行價內徵收。這樣,實行從價定率徵收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一樣的,即: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如果納稅人應稅貨物(消費品)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款合併收取的,在確定增值稅、消費稅計稅依據時,應當將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① 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② 納稅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徵收率)

(二)一切價外費用均應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對這些收費除如下專案以外,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當併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消費稅應納稅額:

1、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 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三)對於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消費品),包裝物不作價隨同貨物(消費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這項押金可不併入銷售額,但應進行定期(現規定為一年)清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裝物押金,應併入銷售額計稅。

二、 準確理解把握**偏低或無銷售額時核定**的確定。

增值稅、消費稅從價計徵,在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納稅人之間購銷貨物(消費品)採取相互壓低**以達到互惠或減少納稅的目的,或者有的行為在納稅人之間是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以及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但納稅人不作銷售處理的業務(如以物易物等),對上述**偏低或無銷售額的情況,《細則》對此作了規定:對納稅人確有《條例》所說的**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按視同銷售徵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2、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3、 按組成計稅**確定,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還應加計消費稅額。

現舉例說明如下:

某汽車製造廠將10輛自己生產的排氣量在3000毫升以上的小轎車贊助給市福利院,因該種車正處於試生產階段,尚未核定**。該廠生產一輛小轎車的成本5萬元,小轎車的消費稅稅率8%,小轎車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8%。由於該企業沒有銷售過同類汽車,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按組價計算: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5+5×8%)÷(1-8%)=5.87(萬元)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自用數量×稅率=5.87×10×8%=4.7(萬元)

李振軍同志在問題中提到消費稅與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公式與計稅銷售額不一樣,應該說有兩點未準確理解掌握:

一是未把握好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都是“含消費稅而未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即凡既要徵增值稅,又要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必須包含有消費稅。

二是增值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公式實際上是一樣的,對沒列入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其組成計稅**公式都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列入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則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將消費稅作為價內因素來理解,就不難把握這兩個公式的一致了。

現舉例如下,某貨物的生產成本為100元,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5%.

消費稅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100×(1+5%)÷(1-5%)=110.53元

消費稅=110.53×5%=5.53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100×(1+5%)+5.53=110.53元。

從上述結果可看出,採用消費稅計稅公式計出計稅**110.53元,與採用增值稅組成計稅**計出110.53元是一樣的。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簡述,增值稅、消費稅(從價計徵),從其概念、含義及組成計稅**的確定,銷售額是一致的,應該對它們準確理解和掌握。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交叉徵收,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增值稅實行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消費品,其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數。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否相同?具體計稅依據有什麼特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與消費稅同屬於流轉稅,計稅依據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消費稅一般為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計算。具體如下。

1、消費稅有實行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的,比如啤酒、黃酒、捲菸、白酒等,從量計徵部分有別於增值稅。

2、單純從量計徵的應稅消費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視為含稅價,徵收增值稅,但不徵收消費稅。啤酒的押金只是計算單位適用稅額的依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應納增值稅=(關稅完稅**+關稅+應納消費稅)×適用稅率。

4、在受託加工環節,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委託個人加工的,無需代收代繳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加工費×適用稅率。

5、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於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低償債務的,計算消費稅按照同期最高售價計算。

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計算。

6、視同銷售的範圍不同,造成計稅不一致,一般地,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較大,比如將自產的輪胎(應稅消費品)生產卡車(非應稅消費品),此環節徵消費稅,但不徵收增值稅。

7、啤酒屋自產自銷啤酒,徵收營業稅和消費稅,不徵收增值稅。這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8、捲菸、白酒設定消費稅計稅**,分別按照國稅函[2009]271號、國稅函[2009]380號的規定處理,這也是區別於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重要部分。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否相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與消費稅同屬於流轉稅,計稅依據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消費稅一般為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計算。具體如下。

1、消費稅有實行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的,比如啤酒、黃酒、捲菸、白酒等,從量計徵部分有別於增值稅。

2、單純從量計徵的應稅消費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視為含稅價,徵收增值稅,但不徵收消費稅。啤酒的押金只是計算單位適用稅額的依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應納增值稅=(關稅完稅**+關稅+應納消費稅)×適用稅率。

4、在受託加工環節,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委託個人加工的,無需代收代繳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加工費×適用稅率。

5、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於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低償債務的,計算消費稅按照同期最高售價計算。

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計算。

6、視同銷售的範圍不同,造成計稅不一致,一般地,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較大,比如將自產的輪胎(應稅消費品)生產卡車(非應稅消費品),此環節徵消費稅,但不徵收增值稅。

7、啤酒屋自產自銷啤酒,徵收營業稅和消費稅,不徵收增值稅。這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8、捲菸、白酒設定消費稅計稅**,分別按照國稅函[2009]271號、國稅函[2009]380號的規定處理,這也是區別於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重要部分。

5樓:友香梅海蘭

由於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交叉徵收,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增值稅實行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消費品,其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數。

6樓:文旭烏孫昊英

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先算出含增值稅的金額,然後用這個乘以消費稅稅率

進口時,應交 消費稅的 貨物 , 消費稅 的計稅依據 和 進口增值稅的 計稅依據為什麼是一樣的?

7樓:

因為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計算進口環節消費稅,其組成計稅**包含消費稅,即:

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消費稅

其中,消費稅=(關稅完稅**+關稅+消費稅)×消費稅稅率這樣,推匯出:

消費稅的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1-消費稅稅率)而進口增值稅是價外稅,其組成計稅**也是關稅完稅**+關稅+消費稅。所以進口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是一致的。

現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 a.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含消費稅而且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c

8樓:我才是無名小將

消費稅是價內稅,所以正確答案是a.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9樓:匿名使用者

a.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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