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算拖欠工資,怎樣才算拖欠工資?

2022-01-08 06:55:51 字數 5337 閱讀 1486

1樓:久久得六

超過乙個月(30天)不發。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工資,即使是在後乙個月發上乙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3、《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2樓:wuli小亮仔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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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解決辦法: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3樓:_自認孤獨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的規定,超過乙個月沒發工資,就應視為拖欠工資。

你們廠合同上寫明的是當月28號發上月工資,因故拖到十幾號都不發,雖然令人氣憤,但還勉強能夠接受,但如果超過下乙個28號,則屬於典型的拖欠工資。你們可以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但那樣一來,你們與工廠的衝突就不可避免了,勞動仲裁的同時,可以考慮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4樓:六和尚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算剋扣工資。

包括罰款、扣押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等。

怎樣才算拖欠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未發放足額的工資算拖欠工資。

6樓:2546191427英哦

拖欠超過乙個月,詳情請檢視《勞動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7樓:額是活寶

未按照雙方有效協議上的指定日期發放

8樓:蓋普希金

不滿足以下情況的算拖欠工資。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中規定公司工資應當按月支付,如未按月支付,可以視為拖欠工資。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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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怎麼才叫做拖欠工資,怎麼界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先來看勞動法規是如何規定支付工資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部檔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時間也作了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法規概念解釋:

「貨幣形式」:排除發放實物、發放有價**等形式。

「按月支付」: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單位,工資必須每月發放。超過企業與職工約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即為不按月支付。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

「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再來看支付工資的現實情況。

現在用人單位普遍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乙個月支付上乙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發工資的具體日期各用人單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還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工資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單位即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下乙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並且是按月支付勞動者上乙個月工資的,並無違法。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11樓:卡特的球鞋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該按約定日期按時足額支付,只要違背了其中任何一條都是拖欠。

12樓:吾本漁樵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照上述規定,只要工資沒有在當月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就成立拖欠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哦,很多單位當月的工資都是次月支付的,這種情況同樣是合法的。

所謂拖欠工資,應當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是用人單位有違背其日常工資支付期限的行為。

建議如果發生了拖欠工資的情況,可以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如被拒絕可以勞動仲裁。

14樓:法律快車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5樓:

其他員工都發了,就個別沒發……這個合理嗎?還不能說明有約定時間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法》還用你說阿?是不時專家阿?

勞動法中怎麼規定怎樣才算是企業拖欠員工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就算拖欠。乙個是沒有按時在約定的時間發放,另乙個是沒有足額發放,兩個有乙個就算。

1.全日制用工,工資每月用貨幣支付一次。具體每月支付時間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每個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天,具體支付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3.拖欠工資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公司拖欠工資多久才算違法,如何界定乙個月內?

18樓:ok我來看看哦

勞動法規定,單位可以在當月發上月工資,如果繼續拖欠到再下個月才是拖欠工資,

怎麼樣才能證明公司拖欠工資

19樓:華律網

在工資拖欠案抄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不同的用人單位每個月發放工資報酬的時間不一樣,而在這方面法律當中也沒有乙個統一的規定。所以就造成有些時候勞動者認為單位是有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實際單位的行為並不構成拖欠工資。並不是沒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資的,就一定屬於拖欠工資,要注意區分認定。

怎麼算拖欠工資,怎麼才算是拖欠工資

我國 勞動法 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多長時間算拖欠工資。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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