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會計如何處理。初級和中級實務規定不一

2022-01-07 03:47:39 字數 5220 閱讀 8443

1樓:旗辰錕

個人覺得應該按第一種處理。

相關資料如下: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

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的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由此,題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建造職工俱樂部」,不符合上述第

一、二個條件(商品的所有權、繼續管理權、控制權均未轉移),因此,不能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所以,題中「自產的產品用於建造職工俱樂部」,應當按照自產產品的賬面價值予以結轉,不能按照自產產品的市場價值計入在建工程,即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不確認相關損益的實現。則,相關會計處理應當按照「初級會計實務」的會計處理進行處理,而「中級會計實務」因違反了收入準則相關規定而屬於錯誤的會計處理。

對於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而言,對於此類存在錯誤或者有爭議的問題,考試出題時,一般會予以刻意的迴避。但是,如果考試中仍然出現包含該些內容的題目時,建議應試人員按照考試對應級別指定教材上的內容為準(即使該內容是錯誤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應該是第二種處理

我學的是初級,我們老師給過類似的例題,就是按第二種辦法做的,因為視同銷售的話,就應該按計稅**走,不可能按成本計價啊,稅務局也不幹啊 最好在問問老師

新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

4樓:

建議在中華/會計網校的論壇上和其他學員討論一下,會有很多熱心網友給您解答的。

5樓:找書求書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乙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應稅銷售類包括三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三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 [例]a公司將自產機器裝置轉做固定資產,該裝置入庫價值為8萬元,市場價為1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9.7萬元

貸:產成品 8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萬元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未開具發票10萬元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由於應稅銷售業務處理中,是按產成品成本結轉,未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銷售收入10萬元及銷售成本8萬元。

會計銷售類包括五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五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並按正常銷售計算交納各種稅費。

[例]b公司有一批自產的產品,產品成本為8萬元,銷售價為10萬元,假設該批產品用於分配給股東,賬務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8萬元

貸:產成品 8萬元

會計銷售業務處理中,由於會計利潤已包括1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稅基是一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按產成品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要確認產品銷售收入。

綜上所述,不管是應稅銷售還是會計銷售,有關增值稅和所得稅繳納最終數額是一致的,這樣,既防止了企業借各種名義逃避納稅,又保證了國家稅收足額入庫。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並交納各種稅費。

新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哪些在會計上要作收入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請問新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哪些在會計上要作收入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行為的不同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共⑹敵型騁緩慫愕哪傷叭耍蹺鉲右桓齷掛撲推淥褂糜諳郟喙鞀股柙諭幌兀ㄊ校┑某猓唬?)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但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並交納各種稅費。

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並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下面試舉一例說明兩類業務處理的異同。

某企業有一批自產的產品,產品成本為120萬元,銷售價為160萬元,假設該批產品分別用於(1)對外投資;(2)分配給股東。兩種情況下賬務處理應為:

1.該批產品用於對外投資時屬於應稅銷售類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472000

貸:產成品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2.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於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87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從以上例項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稅基是一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如第一種情況按產成品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如第二種情況要確認產品銷售收入。

所得稅的計算

由於應稅銷售業務處理中,是按產成品成本結轉,未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仍以上例為例,則會計利潤中應加入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銷售業務處理中,由於會計利潤已包括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綜上所述,不管是應稅銷售還是會計銷售,有關增值稅和所得稅繳納最終數額是一致的,這樣,既防止了企業借各種名義逃避納稅,又保證了國家稅收足額入庫。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下,哪些在會計上做收入處理

視同銷售的意思就是雖然不是銷售但應該看作是銷售一樣,也就是會計處理按銷售收入處理。登記主營業務收入。增值稅的8種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都沒計入收入嗎? 我結婚了 增值稅8種視同銷售 一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 銷售代銷貨物 三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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