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詢問通知書是什麼意思算是立案嗎

2022-01-05 18:59:22 字數 5063 閱讀 6268

1樓:

不是立案,是詢問。

1、公安機關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相關公安部門接受詢問,符合法律規定。證人應當根據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儘快破案。

2、如果證人因故不願去派出所,可在回覆中寫明原因,請公安機關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

3、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裡或其所在單位詢問。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公安機關找上門去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接受詢問的。

擴充套件資料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有助於偵查人員發現、收集證據和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查獲犯罪嫌疑人,揭露、證實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詢問證人的程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2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1、公安機關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通知你到到**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詢問,符合法律規定,你應當根據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儘快破案。

2、如果你因果不原去派出所,你可以在回覆中寫明不原去派出所的原因,請公安機關到你所在單位、住處或者你提出的地點進行,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你的意見的。

3、如果你不去的話,公安機關會找到你家裡或者你的所在單位裡去詢問你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公安機關找上門去詢問你的時候,你還是要接受詢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請認真讀一下,你就會明白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是不是馬上會被關押?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2、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不是馬上被關押,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不是的。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並訊問,並在宣佈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5樓:勝寶菩提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現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式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並將立案及時口頭或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公安機關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後,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有關控告人、報案人、受害人。

二、採取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採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並訊問,並在宣佈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四、法醫傷情鑑定的有關規定 1.法醫傷情鑑定的範圍。 人身傷害程度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其他部門委託鑑定的各種傷情評定。 2.

法醫傷情鑑定的程式 l)、受理:必須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的委託公函,才予以受理。 2)、鑑定過程:

首先查閱有關原始材料,再對傷情進行檢驗,然後根據有關法律規走和標準對傷情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定或鑑定,出具鑑走書並將結論告知當事人。 3)、重新鑑定:如當事人對鑑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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