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有無責任

2022-01-05 11:10:23 字數 587 閱讀 5711

1樓:於明律師

你好,根據最高院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的人身傷害,學校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

但是,如果學校安排人員打掃衛生,排除積水,學校沒有盡到相應職責,可以要求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補充:既然學校安排內勤打掃衛生,則沒有盡到相應義務,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實踐中以30%為適度。同時你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學校宿舍樓道是否符合安全措施,如果不符合,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院方說的沒道理,樓道裡有積水明顯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正是這種管理不善的因果關係導致了你的腿摔傷,因此校方有一定的責任。

4樓:天津市劉律師

按你所講,屬於設施管理不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該適當進行賠償。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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