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替兒子在借據上簽字有無法律效力

2021-12-29 00:46:35 字數 873 閱讀 2717

1樓:陰旋

有法律效力,這是由於母親與孩子存在特殊的親屬關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母親的行為是經孩子授權的,屬於表見**,那麼該後果由被**人(孩子)承擔。

2樓:妙不可言

有的,如果你孩子不給你肯定要給的。

3樓:草民學法

1、這個問題所涵蓋的法律概念比較多,是否有效需要區別於下列不同情形:

a、如果母親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以兒子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訂立合同),未被兒子追認的,該借據對兒子不發生效力,由母親作為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兒子)在乙個月內對(借據)予以追認,被**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以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在乙個月內被追認了,則該借據對被**人,也就是兒子發生效力)

b、如果母親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以兒子的名義出具的借據,相對人(債權人)有理由相信母親有**許可權的,該**行為(借據)對兒子發生效力。

如果構成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母親有**許可權,一般以母親與兒子的密切關係,同時還要有兒子的口頭追認、專用手機號碼的簡訊追認等類似情形均可以構成。

c、如果兒子給母親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母親代為訂立借款合同(借條),在該授權委託書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該借條對兒子發生效力。

2、委託**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授權委託書上,應當載明**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託不明的,被**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8條、49條、5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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