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條款項是怎樣區分和理解的,法律幾條几款是怎樣分的

2021-12-25 07:15:16 字數 3876 閱讀 9600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對於條、款、項、目的順序尚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刑提字第2號判決書中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寫法,就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中並沒有並列幾款,所以不需要寫“第一款”,應寫為“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

現在對引用條文的寫法,提出下列意見,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

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

三、過去頒佈的規範性的檔案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檔案的用法引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以《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一條為例

第二十一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所需要的設施和裝置;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心理**師。

本條共有兩款: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所需要的設施和裝置;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這是第一款"從事精神障礙診斷、**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心理**師。"此為第二款

第一款下有三項:分為別(一)……;(二)……;(三)……。

懂了哇?

法律幾條几款是怎樣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一般結構是章節條款項

逐次降級

劃分的標準根據所要表達的意思的層次而定

如何正確引用法律的條、款、項、目?

4樓:旛噚豯孥

編輯同志:’ 在審判工作中,經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我們發現,有的判決書、.

裁定書在引用條文時,還寫了第x款、第x項。條文下面是否有款、項之分,條、款、項是怎樣區分的?對這一問題我們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文規定。

為了更好地實施兩法,準確地適用法律,請編輯同志予以解答為盼。 衡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來信詢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曾經規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x項’。”下面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幾個條文來舉例說明:

刑法第九十八條是規定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的條文。這一條下面沒有分款、項,,在引用條文時應寫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是規定故怠傷害罪的條文。

怎樣理解法律的條與款之分,是一條中一個句號就代表一款嗎?好多書都沒有明確解釋,您可以幫我解答嗎?謝

5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另起一段沒有序號的是款;另起一段有序號如(一)的是項。三者的關係是條下轄款,款下轄項。

例如: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一款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款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三款是: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款是: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中第二款下轄有三項: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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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是 (二) 兄、姐;

法律條文中的編,章,條,款,項是什麼意思

6樓:

法律條文,一般的結構是篇、章、目、條、款、項,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很少有“篇”的結構,而多用“編”的結構,包括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的結構是“編”、章、節、條、款、項,整個刑法分為兩“編”即總則編和分則編。下再舉《民事訴訟法》一例,進一步說明問題:

第二編 審判程式......................"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章"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節"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條" 下為第一款之六項: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中國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二款: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如何理解法律中第一款、第二款?

7樓:恆泰法律服務

呵呵,告訴你啊~以後注意看法條時就知道。

比如: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十條後面的為第一款,第二段為第二款,第三段為第三款,以此類推。

法律條文中的“一般”怎樣理解

8樓:莫文賓律師

一般是指通常的情況,也是按照常識,按照常規來理解的,是相對於特殊而言。或者是向內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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