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國家規定是幾小時

2021-12-23 10:34:43 字數 4484 閱讀 3794

1樓:華律網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對於非法拘禁的行為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也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圍繞本題問題,非法拘禁持續達到24小時就可以刑事立案。刑事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樓:低調額低調額

二十四小時。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非法拘禁他人不到兩個小時沒有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起訴書認定,2023年9月一天,孫某指使高某、魏某、陳立某、安某四人將欒俊雁強行帶至石家莊裕華區塔冢新村3004房間,在該房間內,四被告人威脅、毆打欒某,並強行索要1000元。

五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供述稱被害人在3004房間待了不到兩個小時。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也從未出現過自己曾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是被傳喚到案說明一下貸款的情況。

非法拘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有組織地,二是多次,三是短時間,且短時間沒有明確界定。然而,本案中安某僅參與了一次涉嫌非法拘禁的事實,即便「短時間」認定為2小時以內,也並不符合「有組織地多次」的限定條件,因此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準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由於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過籠統(實際上我國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徵),具有彈性(相對於剛性),立法上就出現了不確定性(人的影響因子佔比過重),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公安立案偵查以及各地法院審理判決有較大差異,法得不到統一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樓:

您好!非法拘禁的時間超過24小時就構成犯罪。詳細內容如下:

認定非法拘禁罪的六大標準

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於目前我國《刑法》對罪與非罪的規定不甚完善,而且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能從巨集觀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導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很多涉及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由於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加上道聽途說的傳言和某些法律人員一知半解的講解,更是對此罪名戰戰兢兢、誠惶誠恐。大理馬培傑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拘禁罪只有注意實實在在地考察以下關鍵因素,將它們作為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才能準確地界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性」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為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考察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有的國家對非法拘禁罪規定了時間上的限制,或者是將一定的期限作為設立非法拘禁罪不同檔次法定刑的依據,如德國《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後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我國法律上,對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有以下三個:第一、《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從我國根本法角度規定了非法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的當罰性;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情節較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處以刑罰;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對情節較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對索取非法債務的情形進行了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原因在於: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質,行為人往往是出於無奈,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主觀惡性明顯較輕,且客觀上通常不會加害人質,僅僅侵害人質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性質與非法拘禁相當,而與綁架罪等嚴重犯罪根本不同。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個標準

民法中的自助行為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成立:首先,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必須是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且危害迫在眉睫,如果此時不採取私力救濟的話,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喪失或者無法保全。

最後,行為人實施自助行為後,應當及時的交由有關當局。從民法對自助行為的規定,我們很難清晰的理清自助行為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但是法律對其評價可謂天壤之別,一面是法律所不禁止甚至是法律所保護的行為,一面是刑法所打擊的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為解決這一難題,我們可以參考國外刑事立法領域中有關自助行為的規定,如日本刑法中的自助行為就規定在違法性這一章中,屬於正當行為的一種,自助行為成為排除違法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發生了侵害權利的違法行為;2.行為人來不及向官府求助;3.

行為是必要並且是相當的(比正當防衛的範圍窄比緊急避險的範圍寬)。筆者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自助行為的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實施,並且不能超過適當的限度。

謝謝閱讀!

5樓:貓王佐羅

你好,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上沒有統一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6樓: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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