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中國民法典各分編有哪些內容

2021-09-08 18:12:24 字數 3004 閱讀 7814

1樓:萬國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3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絡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範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裡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2樓:day會飛的橙子

法典的概念:

就某一現行的部門法進行編纂而制定的比較系統的立法檔案。現行法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之一。為了便於查閱、適用法律規範和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對現行法規進行整理,使之系統化。

法規系統化的方法有兩種,即法典編纂和法規彙編。

法規彙編:

法規系統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順序把現行法規彙編成冊,如中國1952、2023年編的《**人民法令彙編》、2023年以來陸續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彙編》等。法規彙編不同於法典編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動,只是對現行法規進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統化,無論在形式上或內容上一般不作任何變動。系統化的具體方式,通常是按照頒佈的時間順序,或按法律部門,或按法規名稱的拼音字首的順序加以排列,彙編成冊。

有時也可以某一方式為主,結合其他方式進行排列。法規彙編雖僅限於對現行法規進行外部整理,但可為查閱、適用和研究現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規範系統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法典編纂:

重新審定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廢除已經陳舊的,修改相互牴觸的部分,彌補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為基於某些共同原則、內容協調一致、有機聯絡的統一法律。這種法律就稱為法典。法典較單行法規系統、完備,是一種新的立法檔案。

隨著法典的頒佈,相應的單行法規即被廢除。在中國,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魏相李悝編纂的《法經》,是中國最早出現的較系統的法典。

在西方各國的法律傳統中,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貫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國家一般不採用這種形式,由於制定法大量增加,也開始有以法典名稱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但內容仍不及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嚴密。有的雖然稱為“法典”(如《美國法典》),實際上是法規彙編。

我國立法較晚,基本都在79年之後,就像《物權法》也不過剛剛頒佈,當然就沒有民法典了,現在民法體系基本建立了,所以民法典也就不遠了,現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已經完成,官方訊息是要到下屆人大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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