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鋪,但是開發商破產了,業主的權益該怎麼辦

2021-09-01 02:31:29 字數 2438 閱讀 4431

1樓:哀紹輝

1、在期房銷售中,如果購房者剛交完首付,但是並沒有辦理按揭貸款的話,如果此時開發商破產,那麼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仍舊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因開發商破產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話,開發商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了,這種情況下應當退還首付款,並且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在房屋已交付,未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開發商如果破產的話,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該優先保護已支付全款的業主利益,如果開發商因此而無法辦理房產證的話,此時業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因為房屋雖然是已交付的,房款也是全部支付了,但是並未進**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無法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所以合同其實是並未履行完畢。

3、如果業主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那業主是有優先受償權的。業主購買期房的話,繳納了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開發商破產,業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以及利息。

開發商破產,法院一旦裁定進入破產程式,破產之前發生的債務,只是普通債權的話,無法優先清償,只能等到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能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二條規定「認購書、訂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雖然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協議已經具備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且當事人依據協議負有支付房屋價款或者交付房屋義務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5月5日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一旦遇上開發商破產,如果是由其它房企正常接盤的,一般對業主的影響是會延期交房或**的時間,因為接盤後會有一系列的手續變更問題。所以,業主與原開發商約定的交房或**事宜一般會受影響而延遲。

還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破產,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式。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申報債權,參與分割破產財產。如果業主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業主可以有優先受償權;但如果業主購買期房,繳納了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開發商破產的,業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以及利息。

開發商破產,法院一旦裁定進入破產程式,破產之前發生的債務,只是普通債權,只能等到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能清償,無法優先清償。

還有乙個問題是,方先生這樣正在按揭還房貸,還未辦理房產證,如果遇到開發商破產了,按揭貸款還要繼續支付嗎?這是很多遇到類似情況的購房者關心的問題。陳慶林認為,按揭貸款買房,即使房子毀滅了,購房者還是要繼續支付按揭款的。

這是因為購房者拿不到房子,和交銀行按揭,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以拿不到房來對抗按揭。購房者跟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關係,銀行按揭是銀行和購房者之間的借貸關係。只要銀行足額借錢給你,購房者不能以現在拿不到房子不還銀行的錢。

望採納謝謝。

買房遇到開發商破產,業主該怎麼辦?

3樓:嶽輝律師

分這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一、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經建成的情況下,破產企業即有對購房人履約的可能,也就是業主有可能能夠拿到房子。

二、房屋未建成

若企業破產宣告時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會造成破產企業對購房人債務履行事實不能的情況。根據房屋的買受方式不同,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按揭貸款買房和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這兩種買房的方式會對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產生不同影響。

1、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的權利歸屬。

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現房按揭中,開發商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沒有任何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並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購房時房屋尚未建成,購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房屋建成後,若房款已經付清(購房人支付了首付,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付清了餘款),購房人即可委託開發商向當地房地產登記處申領《房地產證》並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房地產企業的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亦不生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並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2、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時房屋的權利歸屬。

與按揭買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購房的情形下,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根據破產申請受理時,購房人是否足額支付價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購房人已經付清全部價款的,所購房屋被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購房人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房屋登記。

第二,購房人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房地產企業尚未轉移所有權,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破產管理人即有權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價款並轉移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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