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2021-08-31 11:15:28 字數 5068 閱讀 5501

1樓:書頁上的影子娛樂

一、經營規模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屬於一個小公司。

2、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企業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變通性:

1、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2、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基本上自己是老闆自己也是員工。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就是說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2、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是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的,總的來說個人獨資企業會比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大一些。

四、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2、個體工商戶在是否建立會計制度上存在許多爭議,從執法情況下來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硬性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五、稅收方面:

個人獨資企業算是一個企業,所以一般都是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納稅人,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擴充套件資料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

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它們的債務,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

2樓:曾瑜濱

個人出資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獨資企業,一個是個體工商戶,他們直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對於他們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採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於“個人”。

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

兩者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建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和《鄉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則建立;

2、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建立,而個體工商戶既能夠由一個自然人建立,也能夠由家庭出資建立;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只有在企業建立登記時清晰以家庭共有產業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而個體工商戶的債款如屬個人運營的,以個人產業承當,如屬家庭運營的,以家庭產業承當;

4、個人獨資企業是運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狀,個體工商戶不選用企業方式。一般以為歸於“個人”。

擴充套件資料:

1、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祕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2、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充套件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僱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3樓:丹黛

兩者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設立,而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資設立;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有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如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採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於“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般認為屬於“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

2、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為同一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

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4、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來開展法律活動的。

5、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部門不作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5樓:雪蘭夢幻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換句話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要件。

2、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說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物件。

5、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6樓:韜啊韜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1、責任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是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有申請破產的說法。

個體工商戶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也就是你全部家產有多少錢都是在賠償範圍內。

2、股東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正規的公司化經營,有公司章程、股東會等等措施辦法來管理,剛開始可能是獨資的,未來更是可以進行股份制改革,變為股份公司。

個體工商戶,說白了就是個體戶,一般規模十分小,未來如果想要大規模發展,必須要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

3、稅務責任區別

稅務上責任不一樣。企業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稅額上根據經營規模可以調整。稅收上總體來說肯定比個體戶要多,但是企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要多。

個體戶一般都是定額發票或者每月根據經營規模來定額,能開的發票金額就小,稅收上相應有部分扶持

4、進項稅抵扣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名下可以購買相關設施裝置,車輛等,所屬權是企業,然後才是根據股份來劃分所佔比率,個人獨資肯定是個人的,但是未來有了新入股人員了,就要根據股份來劃分。購買的固定資產、裝置等,在稅務上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但個體戶名下所買裝置房子等,都是個人的,也是一來就明確了是私人財產。雖然和企業沒關係,但是實際上如果是用來經營的那麼產生的相關費用是無法在稅務上作為進項稅來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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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體工商戶和個bai 人獨資 合du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在取名zhi字上dao是有區別的。如果是字型大小什麼版的,都一樣,只要不權重複 就是一定區域內,沒有和所取名字一樣或近似 行業一樣的企業 另外,字尾不一樣。合夥企業,結尾的肯定是某地區某字型大小某行業合夥企業,公司則是某地區某字型大小某行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個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投資人為乙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乙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乙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 有限 有限...

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任何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