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主動提出辭職,需要寫書面申請書嗎?還沒有簽訂合同的

2021-08-26 22:26:49 字數 5995 閱讀 7061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離職應提前3天提出申請,離職申請的形式不限,書面、口頭均可,但為便於儲存證據而言,建議還是以書面形式為宜。

如果試用期超過1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可以以不簽訂合同為由直接離職,無需跟公司申請。並可以要求從次月起,由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主動提出辭職,是需要寫書面申請書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該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單位也應該正常發放工資。如果單位違法,不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局提交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深圳張勇律師

在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

4樓:法寶律師

如果在試用期內辭職,員工應該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單位也應該正常發放工資。如果單位違法,不發放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局提交仲裁。

5樓:海天共一色

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有理論上你們尚未形成勞動協議,未構成僱傭關係,不需寫書面申請。但從與人相處的道德上講,建議你還是寫乙份書面申請書,這既是對對方的尊重,也是你個人風格的體現。

6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是提前3天告知就行了,商量著來。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寫,並且要有個回執,公司hr收到後要把回執給你。這是乙個法律憑證。萬一扯皮就用上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規的說是需要的,不過實際上很少需要,

9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試用期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月工資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沒有簽合同幾個月,就給幾個月的雙倍工資;

2、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勞動者的責任。

從保留證據的角度,建議以ems快遞等可以簽收的方式提交,或者在提交申請時要進行錄音、錄影。

辭職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嗎?

10樓:醉意撩人殤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是不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直接通知單位即可,如果員工屬於轉正後的員工,那麼一定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可以寫比較簡單的,表明本人意願離職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movielover丶

辭職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視情況而定。

如果員工在試用

期內,辭職是不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直接通知單位即可。

如果員工屬於轉正後的員工,那麼一定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群星獨者

一般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申請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但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根據公司條例來辦理離職,不一定要使用書面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辭職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13樓:華律網

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合同訂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除非是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裡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14樓:誠心為您諮詢

合同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也可以口頭形式,或者電子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15樓:平安山雀

書面形式辭職報告就是被聘用人員以書面形式寫的文字材料,交給聘用單位的辭職報告書。

書寫辭職報告書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標題 在辭職報告第一行正中寫上報告的名稱。一般辭職報告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報告」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型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報告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報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報告請辭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報告的具體理由。

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枚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後要提出自己提出辭職報告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四)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

(五)落款 辭職報告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提出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尊敬的領導: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

我自xx年7月23日進入***股份****,xx年8月24日調入到籌備組,到現在已經有半年了,正是在這裡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乙個學生到社會人公司的過去半年裡,利用公司給予良好學習和鍛鍊時間,學習了一些新的東西來充實了自己,並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識和實踐經驗。我對於公司半年多的照顧表示真心的感謝!今天我選擇離開並不是我對現在的工作畏懼,承受能力不行。

經過這陣的思考,我覺得離我所追求的目標越來越遠。人如果沒有追求,他的生活很乏味,相信公司領導會給予諒解。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於公司於自己都是乙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專案的開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公司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公司今後推進的合理性,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而造成的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給予批准。

祝公司專案順利推進創造輝煌,祝公司的領導和同事們前程似錦鵬程萬里!

此致 敬禮

簽名:*** 日期: xx年1月25日

部門經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於乙個月後辭去職務,本人最

後到職日期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辭職員工:年 月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辭職是下面第一種形式的辭職信,就是寫明自己為什麼辭職,提交給領導,等領導批准,區別於口頭形式辭職。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

書面形式分為2種:

1. 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本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

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採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均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只有在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備時,才可以口頭證據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

否則,當事人之間雖就民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者生效。[2]

2. 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 包括:(1) 公證形式。(2) 鑑證形式。(3) 見證形式。

關於公證、鑑證、登記、審批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範疇,抑或屬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現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鑑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成立要件的範疇,而屬於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條(9)(10)項採納此種意見,未把公證、鑑證、登記、審批列入合同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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