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 知縣 縣尉 縣丞,這官職有什麼區別

2021-08-10 21:58:12 字數 5301 閱讀 5195

1樓:利曉藍

縣令(等於知縣,不同時代稱法)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知縣,官名。秦漢以來縣令為一縣的主官。唐稱佐官**縣令為知縣事。

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並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2樓:

1、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是 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2、知縣,官名。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

3、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4、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

3樓:新左右

縣長、知縣、縣尹,他們都是縣的行政長官,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先秦時,縣的建制剛剛形成,縣長官的名稱也各不相同,如齊國的縣長官稱「縣大夫」、楚國的縣長官稱「縣尹」。此外,又有「縣宰」、「縣公」等稱謂。

秦統一六國後,縣長官統稱為「縣令」、「縣長」。按秦漢定製,人口滿萬戶以上縣,長官稱「縣令」,不滿萬戶的縣,長官稱「縣長」。因此,縣令大於縣長。

縣令和縣長一直沿用到南北朝時期,至隋朝時,縣長官通稱為「縣令」,不復稱「縣長」。

唐朝開始出現乙個新名詞——知縣

當地方縣令空缺時,朝廷直接派佐官管理某縣,稱為知縣事,「知」就是主持的意思。

如:唐大中六年四月,「裴讓權知縣事」。但唐朝知縣尚不是固定的官職,「因事而設,事已即罷」,縣令還是主流。

宋朝時,縣令與知縣並存,「知某某縣」成為常態和定製。

一般重要的縣均由**派人以朝內官的名義擔任,稱為「知縣」,而通過其他渠道擔任的則稱「縣令」。

因此,知縣大於縣令。

至明清,一縣之長統稱「知縣」,縣令消失。

另外,縣尹也是「一縣之長」的意思,春秋時楚國的縣長官。楚國的縣是邊防重鎮,擁有重兵,其長官稱縣尹,尊稱為縣公。

縣丞和縣尉。他們是縣令、知縣的副官。縣丞始設於先秦,自後歷代相沿,直到清末,是縣令的佐官,地位僅次於縣令,主要負責文書、倉庫等的管理。

縣尉也是縣令的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類似於縣警察局局長。明清時,縣尉一職被廢止。此外,清代的縣有時候還設有主薄、典史等職,是知縣的屬官,典史因為掌治安刑獄之事,職現與以前的縣尉差不多,所以清人又習稱典史為「縣尉」。

4樓:酷愛釣魚人

只限於縣令是一樣的,只是在不同朝代的不同叫法。應該沒有限位這種叫法。縣城是縣令手底下的乙個官職。

5樓:匿名使用者

縣令,官名。縣令之名,起源於戰國,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一把手。

知縣,官名。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

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之下。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

縣丞,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二把手。

6樓:匿名使用者

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過去一縣的人少、事少,機構和**也相當簡單,沒有現在那麼多部門

縣令、知縣、縣尉、縣丞有何區別

7樓:

1、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是 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2、知縣,官名。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

3、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4、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

8樓:利曉藍

縣令(等於知縣,不同時代稱法)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縣令」在其他工具書中的解釋,官名。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知縣,官名。秦漢以來縣令為一縣的主官。唐稱佐官**縣令為知縣事。

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如當地駐有戍兵,並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兼管軍事。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縣尉,負責一縣的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級別在縣令、縣長(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之下。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縣公安局局長。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9樓:予意在山水

縣令官名。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

縣令本直隸於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雲:

「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

後遂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

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餘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知縣在唐代以前,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宋代以朝廷大臣到地方兼領一縣之長,稱「知(主持)某縣事」,簡稱「知縣」,管理全縣的行政,有的還兼管軍事,官秩多是七品。知縣的助手有縣丞、主簿等。

縣丞協助知縣管理縣政,主簿管理全縣的糧稅、戶籍等。清《睢陽尚書袁氏(袁可立)家譜》:「十世賦正 字貞叟,號開美,歸德府學諸生,明末考授鄢陵縣知縣。

」縣尉官名(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縣丞官名。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

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縣丞為正八品官。

明代規定凡方圓不及20里者不設縣丞,故多數縣份都有佐貳官。清代縣丞多不設,在全國1300多個縣份中,僅設縣丞345人.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

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10樓:匿名使用者

縣令縣令之名,起於戰國,其時秦及三晉縣的長官均稱為令。

官名。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

縣令本直隸於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雲:

「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不滿此為長。」(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

後遂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

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餘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元為縣尹。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縣丞官名。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秦漢相沿。

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縣丞為正八品官。

明代規定凡方圓不及20里者不設縣丞,故多數縣份都有佐貳官。清代縣丞多不設,在全國1300多個縣份中,僅設縣丞345人.

縣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在縣里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定此一**(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縣尉官名(相當於現在的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

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戶曹、法曹。

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

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

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

縣尉相當於現在的縣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是主管一縣捕盜、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務的**,品級一般略小於縣丞,也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第三把手。

橫縣縣城面積有多大 可能撤縣設縣級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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