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祕密,算不算在保密協議裡面

2021-07-26 14:59:59 字數 3875 閱讀 724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一般保護的是商業祕密,涉及到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能稱之為祕密,至少不是保密協議中的祕密含義。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偷稅漏稅、未按勞動合同履行義務都不在所謂的《保密協議》裡面。偷稅漏稅已經屬於稅法了,不在保密裡,這也不屬於保密的範疇之內。

所以不會生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協議一律無效。

祕密本身違法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4樓:

有效,**登不被美國通輯嗎?他洩露的就是美國違法行為,關鍵應該是內容的真假

我算違反保密協議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算啊,協議裡不是寫的很清楚麼,不過這事拿到法庭上還有的辯吧,找個好點的律師吧。

這樣算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10

6樓:律師嶽慶

1、應該是違反保密協議;

2、具體法律規定你可以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原單位不打算做了的客戶呢?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屬於違反什麼紀律

8樓:匿名使用者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屬於違反了組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9樓:匿名使用者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我是不是違反了保密協議??

10樓:天正合科技

競業禁止合同,你離職後在一定期限內依然生效,簽訂合同時公司要給予一定補償的!競業禁止合同的目的是要求僱員在離職後,不得利用僱主的商業祕密與僱主開展競爭。

雖然公司沒有申請專利,但不代表法律不保護,對方可以起訴你侵犯商業祕密罪。當然是不是商業祕密也要符合幾項條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由於保密協議的內容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所以勞動者是否違反保密協議可以自行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實。

另外,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2樓:憂傷丶蔓延

離職了代表已經無效,如果可以您可以繼續做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麼做您是冒很大的風險的。保密期限內慎重

違反保密協議是法律多少條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過了保密期限向外提供保密內容算違反保密協議嗎?

15樓:獨角獸

不算。保密期限已過,保密內容就沒有保密價值了,可以向外公佈,不算是違反保密協議,放心好了。

望採納。

16樓:浙江創業俱樂部

那要看保密協議上的保密時間,如果保密協議要求保密兩年,你已經保密兩年了,向外提供保密內容就不算違反保密協議了。

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跟具體的條款聯絡起來的,網上的人又看不到你的保密協定議,所以給出的辦法也是空的。

17樓:大別山裡的山鷹

過了保密期就已經失去了保密價值,所以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揭發公司違法行為算保密協議違約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揭發公司違法行為,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保密協議是保守商業祕密,不是保守違法行為的祕密。按《勞動法》第八十八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揭發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屬於違反保密協議行為。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9樓:

不算,是合法行為,法律高於協議。可以向執法部門告知商業祕密

20樓:

不算,但掲發完你也基本上做不下去了

21樓:微微的輕風

不算 只要不是透露商業祕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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