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結案,故意殺人案

2021-07-26 00:01:28 字數 6491 閱讀 5972

1樓:華律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樓:戚廣利

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案件一般五個月能夠法院判決。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還要上訴,如果判死刑還有死刑複核程式,時間就更長一些。

3樓:律問問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

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乙個月至乙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乙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乙個月,不超過乙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刑事案件審理時長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

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四、《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可結案

4樓:華律網

通常情況下,如果大家身邊有人捲入了刑事案件中,大家可能會比較關心這個案子多長時間能夠結案?關於案子多長時間能結案這個問題,想要弄明白,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

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乙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後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乙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樓:蝦公尺大事件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

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乙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乙個月至乙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乙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乙個月,不超過乙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刑事案件審理時長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四、《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必須結案,刑事案件多久才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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