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鑑定可以作假嗎 怎麼揭穿

2021-07-25 01:18:42 字數 2143 閱讀 2245

1樓:

傷情鑑定一般不會作假,如果傷情鑑定程式存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也可以委託律師幫助查閱資料,分析是否存在違反鑑定程式的情形,向公安機關遞交重新鑑定申請書或者補充鑑定申請書即可。

如果涉嫌存在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律師才有權查閱筆錄,其他訴訟**人經過批准也可以查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鑑定:

(一)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四)鑑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補充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瞭解案情。其他訴訟**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瞭解案情。

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2樓:江偉律師

輕傷鑑定存在作假的情況,如果對鑑定有疑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直接向受理的派出所申請即可。

雙方打架都是輕傷如何處理?如果認為一方司法鑑定是偽造的怎麼處理?

3樓:濤聲海韻

雙方打架都是輕傷,都屬於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認為一方司法鑑定是偽造,屬於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請,將鑑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鑑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鑑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鑑定人並製作筆錄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補充鑑定:

(一)鑑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鑑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鑑定證物有新的鑑定要求的;

(四)鑑定意見不完整,委託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補充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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