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我全責,墊付修車費後,對方拿走醫療發票並不起訴

2021-07-24 17:37:46 字數 1309 閱讀 5718

1樓:食貓魚

交警如此處理並不合理。只要出了正式的事故責任認定,就可以放車。

扣車只是為了蒐集證據需要,檢驗結束後,責任明確,就可以放車。放不放車和傷者是否出院無關,甚至和責任方是否向無責任方賠償都無關。一般來說,車輛最多扣車30天。

30天足夠檢驗和出事故責任書。檢驗完畢5天內必須出事故責任書,並且放車。

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需要得到雙方的認可。一方不認可可以申請複核,複核一般是隻1次。複核過後如果還不認可,只能上法院。

此時交通隊會放車。唯一能夠阻止放車的辦法還是通過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是這也要花錢的,而且一旦證明是沒有必要的,還要賠償車輛被扣留期間的損失。

押金是交通隊流動資金的重要**,一般警察都會暗示交納一定的押金,取走車輛。

【扣押時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9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還車輛依據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4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備註:

因為蒐集證據需要檢驗車輛的,是在責任認定之前檢驗,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就不需要再檢驗,當然就不需要扣車。)

【發還車輛依據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7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啥錢 也不給出 看他不起訴你 ?

交通事故我全責,全額墊付,對方出院拖延不結案不起訴,我墊付費用如何獲得理賠還有對方的誤工費怎麼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找對方把情況說清楚,對方要是不結案的話,他的誤工費和護理費都得不到賠償。如果他積極配合你結案,就能得到誤工費和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賠償。

不一定就要起訴,要是你和對方到你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和你的保險公司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也是可以的。

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賠償,先由你的交強險來賠償,就是你的保險公司來賠償,超出交強險額度的,你個人承擔。

和對方說明情況了,對方還是不配合的,你也可以到法院起訴他,事故雙方都有起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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