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僱人把人打癱瘓了,可能判幾年呀

2021-06-12 12:51:12 字數 5535 閱讀 7781

1樓:粒下

朋友僱人把人打癱瘓了可能會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打架的其它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性質的組織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僱人將人打癱瘓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刑事犯罪,與被僱者形成故意傷害共同犯罪。按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樓:廈門權律師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是一般性規定,還要看具體情節。

4樓:絕對

這個就不好說了。。。。。他是此次的策劃人 應該最少是15年甚至無期。。。。。 我們那邊同樣是這樣的事情。。

那個人家裡認識**的** 送了好幾百萬給打癱瘓的人。。。被判了 大約3年 而**的那個人死刑了。看你朋友家人背景厚實不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傷殘等級了,去鑑定一下再說吧!

6樓:加

可以確定的事 要是沒人沒錢的話,這一輩子算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試庭外和解,和原告商量一下,讓他們取消訴訟,這樣是個辦法

8樓:俟梓萱

十年左右。具體的還得看受害人想怎麼處理。

違法和犯罪法律是怎麼定義的?

9樓:律圖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其實是蠻大的,違法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但是犯罪的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所以兩者是不同的,那具體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來看看律師怎麼說!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和犯罪是bai兩個不du同的概念,二者既有zhi聯絡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一dao切內違反國家的憲法容、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

《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觸犯法律是不是表示已經犯罪了

11樓:老牛山雀

違法和犯罪在法律上是兩個概念,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但是,違反了《刑法》就是涉嫌犯罪。具體是不是犯罪,只有法院判決以後,才能確定是犯罪。

12樓:肌肉i哦同比

是否屬於犯罪要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斷!只要故意造成對方輕傷以及以上的傷情,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否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會受到治安處罰,但尚不構成犯罪。

13樓:優美的山水景色

答:觸犯法律事實應該是表示已經犯罪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違法不一定是犯罪,要看情況的,如超速行駛,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

法律上犯罪是指什麼?

15樓:水和正瀧實

指不平等。這個世界只要有不平等,就會有犯罪。想要消滅犯罪首先要消滅不平等。所以**犯罪不可能。

法律的作用就是防止犯罪過度。

請支援原創。

未成年犯罪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的法律規定

16樓:南霸天

現行刑法關於**罪的規定,分直接**罪和間接**罪兩種形式。

直接**罪系《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是對**犯罪的一般規 定,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是**罪。”

間接**行為則在《刑法》第388 條中予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 物的,以**論處。”

從法條內容上看,現行刑法關於**的立法與79刑法相比,並無新意。確定的**行為特徵未能有效應對已經變化的客觀複雜情勢,疏漏較 多。為嚴密法網,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對法條作出修正。

(一)個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為什麼有法律還有犯罪的人? 10

17樓:原野茫茫

貪念是人的劣根性,一旦貪念戰勝了理智,有些人就要作出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且與有些人的學歷、社會地位無關。

18樓:雅盛超

事物都是相對性

有法律仍有違法

結婚的仍有出軌

法律調整人行為

行為違法法才有用

19樓:野豬大叔的愛

法律的確是制約人的一種要素,但是不是最強的,很多事物比法律的效果更加強大,任何犯罪者都是受環境的影響而犯罪,環境誰能保證就一塵不染呢?顯然是不可能,不說國家,人犯罪的要素會有哪些,利益,仇恨,心理問題等等,而制約人犯罪的呢?自由,渴望,還有也是活著的利益,人都怕死,不有誰天生就認為天堂會存在,所以環境的確能造就人,環境顯然也是有兩面性的。

而罪惡戰勝了正義在人民的心中時,人們會因為罪惡帶來的利益而犯罪,甚至去報復人類(例如米脂殺人案,馬加爵等等),人去做一件事都是會受到環境的影響的,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一樣的。不是說這個國家人口少,就會很安定,而導致犯罪的原因剛剛也是有提到的,多呢,不是人一廂情願的,很多事也不是人一廂情願的,相愛和結婚不一樣,關係好不代表就能戀愛等等。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想必你是認為有法律就不會有犯罪的人了吧?

21樓:暮光之夜降

打個比方吧,既然都已經有了鎖,為什麼還會有人去撬鎖竊物**呢?

當回報大於風險時,適當的冒險還是值得的!

22樓:

人生價值觀道德觀等很多因素影響!

23樓:獨初雪冉笛

很沉重,不是我們的法律懲戒太輕了,是我們的教化作用的缺失,是社會的責任,是我們錯了,他們是受害者啊,這時我們再嚴厲打擊他們是我們錯上加錯,

多說一句;一個人的犯罪是他個人在犯罪,多人的犯罪是社會在犯罪;該懲罰當權者,讓他們不要吃餃子了,去***賣紅薯,

關於誘導他人犯罪的法律條文 10

24樓:任金波律師

1.要看其誘導起到多大作用

2.如果起到主要作用,則其與實施犯罪的人一起承擔同樣的罪

25樓:小白的孫子

誘導犯罪又叫教唆犯罪。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專買、威脅等方法屬,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物件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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