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問題! 200

2021-06-11 09:21:13 字數 3784 閱讀 2961

1樓:北京_李律師

1,合同有效,你放心

2,顯失公平指的是一個合同簽訂後,明顯不公平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這個合同

3,對方要是起訴你的話,只能以這個理由,但他要舉證證明不公平在**,而且一般不公平不行,要很嚴重的不公平,

2樓:一語丶載多愁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1、本案合同不適用“顯失公平”,(40歲了,男,已婚,很正常)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你沒有利用賣方優勢奇貨居價,對方明知自己利用不到店內書籍,依然願意以2萬3千元接手xx店。故此此合同應該不會撤銷。

2、這隻能相當於一個收條。合同有效。但是以後注意買賣合同注意嚴謹和要素齊全。

最起碼的,你這裡沒有違約責任的體現,如果對方聽從他的姐姐勸話猶豫不買了,你可能已經為轉出店鋪做出了準備行動,如果造成損失了你怎麼處理?沒給你錢毀約你怎麼處理?但是既然對方姐姐來你店裡**,說明錢已經付了,只不過想毀約。

3、還有,買賣、租賃合同最好核對對方本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或者結婚證這類身份證明檔案,並留存影印件。即使以後涉及訴訟,你也清楚這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方面不需要你再去調檔。

4、來**就關門報警,做好筆錄。店內監控、手機錄音、錄影不能剪輯。注意監控的覆蓋週期。以備不時之需。

3樓:律師學院學員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從字面上看,合同內容不違法未損害他人利益,應屬有效;

其次,針對你自己瞭解的合同撤銷,只有因重大誤解訂立、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是欺詐脅迫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才有權請求撤銷;

最後,你這個合同以及店面轉讓,如果對方這樣糾纏或者不打算履行,估計也沒有必要再繼續下去了。建議跟對方協商下解決,實在難以商量再考慮訴訟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樓:劉洪偉律師

案由為合同糾紛,雙方簽字合同有效,如果對方還是鬧就讓對方去起訴吧

5樓:法律服務

別理他,你的合同沒有不公平。你收了錢之後,一拍屁股走人,他找不到你了。怕什麼怕的。

6樓:問百白答

不涉及到顯失公平。

你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的內容將冰箱,櫃檯,飲水機,公用**以及門市按合同**轉讓給她,對於圖書自己處理就是。這個合同對你有利。

7樓:95至尊

放心吧,法院會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對方給你違約金,違約金大概4600-6900之間。建議委託當地律師來處理。

8樓:

起訴只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不用看一定必須勝訴才起訴;如果你說的撤銷的理由是顯失公平的話,需要法院根據情況予以判斷,按照你的說,不應該屬於可以撤銷的法定事由。

9樓:車鬆紹安妮

轉讓費應該由王某返還。你需要出庭應訴,將三方協議提供給法庭證明你們的約定,由王某負責返還轉讓費。

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問題! 200

10樓:匿名使用者

1、看乙方原合同是否有約定不得擅自轉租或可以自由轉租,前者這個租賃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後期能夠取得丙的追認,也可以確定有效;如果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未經丙同意或追認,丙隨時可以解除(與乙的)租賃合同,也就等於甲乙之間的租賃事實沒有存在基礎了;

2、那是已經違約沒錯;

3、這不是理由,因為正當程式來說,租賃房屋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產權證明,乙轉租的就要提供可以轉租的證明,前一份租賃合同、允許轉租的條款或證明;乙沒有違法,只是和丙的合同行為中構成違約,同時如果與甲的合同無法生效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5、

6、正確,如前所述,在乙違約的情況下,丙有權解除合同,對其產權進行合理處分;

7、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法範圍自己選擇解決問題的方式,沒有問題。

下面的回答:

一、是有效合同,但是不等於甲可以向丙主張履行此合同,只是此合同因為乙原因無法履行的,甲可以追加乙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不構成,僅僅是民事糾紛;

三、可以。

11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甲方與乙方在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丙方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丙方可不受該合同約束。2、你描述的是甲乙丙三方簽訂合同還是甲乙、乙丙之間簽訂的合同不是很明確,附件中如果體現的是乙丙之間的合同關係,那麼乙方違約,自然由丙方追究其違約責任。3、乙方隱瞞了乙與丙之間的合同關係而又與甲簽訂合同不構成違法行為,因為一方可以喝多方建立合同關係,後面涉及到違約問題,你問題描述不清晰。

4、甲方後來得知丙才是真正的房東,那麼可以以合同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不涉及犯罪。

12樓:京城李律師

1,你講的有些模糊,“簽訂了附件中有甲乙丙三方的合同”是否說明丙對甲和乙簽訂的轉讓合同知曉?如果丙不知曉,乙私自轉讓是存在過錯的。不僅對乙丙之間的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給甲造成的損失也應部分承擔過錯責任。

2,丙方要求甲方交納進場費和押金,說明甲對轉讓一事是附條件的追認了,只要滿足追加的條件,丙是認可轉讓的。

3,即便甲當時不瞭解所謂附件乙丙之間的合同內容,也應向乙詢問房東是否同意轉讓,因轉讓須經房主同意這是法律的規定。

4,乙方的未經房主同意的轉讓行為是違反合同法的,但不構成犯罪。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5,建議三方協商解決,如果通過訴訟手段甲會追回部分損失,但不會是全部。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店面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法院會封房產嗎

13樓:創咖派

不會的。

即使凍結房產,也只是簡單的給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發一個協助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去店面查封的。

14樓:月光下的星期

店面如果是承租的不會封房產,產權屬個人有可能。

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應該退一步,其實雙方鬧到法院沒有贏家。按照《合同法》規定對當初簽訂的合同進行剖析,找出糾紛的焦點。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店鋪轉讓後糾紛

15樓:天堂的烈火花語

屬於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店面轉讓合同怎麼籤,店面轉讓合同怎麼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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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每次付租日起不超過15天,不是累計的,只是房東見你常常拖欠他房租 感到不快而要你解除合約的,其實有錯還是你在先,如你想繼續租住的話還是要 與房東溝通,付清房租,安排好自己的財務按時交租想必他還是會租給你的.至於安裝空調 淋浴器之類也只是他想解除合同的藉口而已,為了租房而數次上 法庭也太乏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