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害刑拘後能私了嗎

2021-06-05 05:30:00 字數 5162 閱讀 4732

1樓:土流集團

輕傷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案件,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報案,公安局有權利對嫌疑人進行拘留。

輕傷是可以調解的。調解後行為人不用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用受行政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也可以自訴),因此。只要報了案,起訴不起訴由公安機關決定,而不是當事人決定。

打架至人輕傷私了了還要付刑事責任嗎?

2樓:特特拉姆咯哦

有權利拘留。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從寬處理,但不是直接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3樓:匿名使用者

私了,也可以稱作“私力救濟”,就是當事人在沒有國家公權介入的情況下自行和解。但公法調整的範疇,有效的私力介入需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私了是否有效,得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什麼是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以上規定,法律允許這類自訴案件的當事人“私了”。此外的其他的刑事案件均應當通過公訴程式處理,不允許有就刑事責任部分的調解、和解、被害人放棄追究行為和效力的存在。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當時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私下和解,法律不予主動干涉。但是,在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公訴程式處理。雙方“私了”行為的違反了國家強制法的規定,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正常的刑事追訴程式,當然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複利,也被稱為“私力救濟”,即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沒有國家公權的干預。調整公法的範圍,需要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的自我干預。雪上加霜的有效性取決於它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法律和程式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調解的情況下,自己與被告的宣告前,自訴人可以與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什麼是自訴案件?

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一)被處理的唯一的情況;(b)條的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件沒有受到調查的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這樣的情況下,私人起訴“私了。其他刑事案件應循公訴程式處理,不得放棄追究的存在和效力的調解,和解,被害人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沒有報告警察,私人和解,法律不會主動干擾。然而,在已經向**報案的情況下,將需要循公訴程式處理。雙方“私了”的行為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司法機關的權威和正常的刑事檢控程式,當然,是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最多是相對不起訴

公安以及檢察院要是起訴也沒有辦法

6樓:菜鳥

私了了也是觸犯了刑法,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但一般情況下這種案子會做撤案處理,各地適用法律不一樣,我也不知道你是神馬地方的。

不用擔心,沒啥大問題,但是態度要好好的,說不定到檢察院後就撤案處理了,及時到法院只要你認罪態度好一般也就緩刑,不會在羈押了

打架造成對方重傷,能私了嗎?

7樓:愚人談娛樂

對於重傷案件是不能進行刑事和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8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打架造成對方重傷,不能私了。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被害人,並且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而且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會從輕處罰、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樓:四哥有法說

1、輕傷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可刑事和解。對於重傷案件是不能進行刑事和解的。

2、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見,致人重傷是觸犯刑法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即為強制性,是國家強制犯罪人向國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旦出現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必須介入進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不允許犯罪人和被害人進行私了。

但是有幾種例外:如果犯罪人犯了①侮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③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④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這四種罪,則法律允許被害人與犯罪人協商,如果被害人不起訴的,國家機關不主動追究犯罪人,即可以由被害人與犯罪人進行協商私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必須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賠償只能平息家屬的憤怒,相應減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最終在量刑上予以考慮,但不一定會減輕處罰,但是案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賠償案中,你先期賠償的數額可以折算在其中

12樓:北京孟博律師

重傷量刑三年以上,不能私了,但賠償後會減輕處罰

打架至對方輕傷的如果私了還會判刑嗎

13樓:四哥有法說

對於輕傷案件,如果被害人不主動請求司法機關處理,雙方可以私了,不判刑。如果由司法機關主持調解,是否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編 特別程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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