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例如 人民警察)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應如何處理

2021-06-05 04:07:44 字數 6173 閱讀 8837

1樓:匿名使用者

招搖撞騙罪

本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種情況。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如果沒有達到詐騙罪的數額,可成立招搖撞騙罪;如果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成立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

第二種情況。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除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可構成招搖撞騙罪,

第三種情況。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騙取財物也騙取其他利益的。如果騙財行為不成立詐騙罪的或成立詐騙罪時從一重處理依然是招搖撞騙罪的,成立招搖撞騙罪;如果騙財行為成立詐騙罪更合適,成立詐騙罪,騙取其他利益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從一重。

3樓:蒔芬繡氣

請你說清楚,這個違法行為是什麼樣的行為,因為根據刑法的分則,這種身份犯一般都是作為加重情節,定罪量刑的。。。

但是罪名不同,有冒充軍警詐騙,冒充軍警招搖撞騙,冒充軍警搶劫。。。他的犯罪情節和危害性都不一樣的,定罪也就不一樣了,你是想說招搖撞騙嗎???

4樓:

同意 樓上 蒔芬繡氣 的意見

定性條件太多了

樓主所提供的很有限

犯罪嫌疑人在逃避人民警察抓捕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受傷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由人民警察造成的。

1.人民警察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 遇有拒捕、**、越獄、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2.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本人認為此種情況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應該是: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器械和實施強制措施達到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危險的發生即可,一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可以認為此行為非法。

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造成的。

1.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追捕,往往慌不擇路,如撞到牆上啦,踩上玻璃啦,跑到車輪下啦,掉到坑里去啦......這是咎由自取,活該,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了。

2.和人民警察進行肉搏。因為打不過人家,而**得不行了,這就叫不自量力,也只好自己掏醫藥費了。

三、由第三人造成的。

1.如今見義勇為的人可多了。「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理:......

(四)正在被追捕的。」

2.也有一些操之過急的人,還有一些人則純粹是為了尋求快感。犯罪嫌疑人明明就範了,他還來那麼幾下,這時如果造成傷害,必須承擔責任。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觸犯刑法。

3.莫名其妙。就是前面講得第二種情形第一點的例外。什麼高空拋物啊,挖些窪窪坑坑不豎立警示標誌啊,交通肇事啊......

部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同志,請下次把問題說具體點,世界是五彩繽紛的!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脫或死亡的因如何處理 5

6樓:博愛傑杰

涉嫌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逃脫的,主要看結果怎樣,看是否被追回,是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不過行政處理是逃不掉的。

2、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要看經過,是管理上的問題、警察個人問題、還是自傷自殘等因素,這些直接影響到處理結果。輕的行政處理,重的追究行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犯罪了,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縱橫法律網 劉俊傑律師

9樓:都是法國號

玩忽職守罪定處 。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10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

於二人,並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四條 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依法對**、**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11樓:七台河李陽平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進行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的操作要求,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程式規定中有具體的規定與要求。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條  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一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九條  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依法對**、**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

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第二百二十條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警在**違法犯罪行為人,或者使用約束性警械約束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對於體內可能藏有可疑物,現場沒有檢查裝置的,以及其他不適合當場檢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將違法犯罪行為人帶至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現場條件允許的,應當選擇光線較好、場地開闊、有依託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違法犯罪行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三)不得採取侮辱人格、有傷風化的方式進行

安全檢查;

(四)檢查女性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進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一般應當從被檢查人的雙手開始從上至下順序進行,對其腋下、後背、腰部等重點部位及衣服重疊之處、衣服口袋、皮帶內側、鞋裡帽邊等易隱藏物品的地方,應當重點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應當採取用手輕拍、觸控違法犯罪行為人衣服外層的方法;經輕拍、觸控,懷疑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攜帶贓款贓物、作案工具或者違禁品的,可以翻開衣帽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應當謹防因接觸注射針

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將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公安民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人攜帶的物品可能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並通知專業人員到場處置。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騙到了錢而且數額至少是較大,按哪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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