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商法下,航次租船合同中哪些是強制義務

2021-05-26 23:46:05 字數 1574 閱讀 3628

1樓:匿名使用者

適航義務和不得不合理繞航是強制義務,除此外航次租船合同更多體現的是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確認

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區別

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樓: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oy.c/p)也稱航程租船合同(下稱「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它是與班輪運輸相對應的不定期運輸方式,有關運輸航線、起止港口、運費率以及貨物的裝卸安排等均由租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除了租金以外,最主要注意:

裝卸時間的起算極易在船租雙方產生糾紛,因為它並不是以承租人實際開始裝卸的時間作為起算界限,而是以出租人有效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the notice of readiness-下稱 nor)開始起算裝卸時間。

航次租船合同涉及的那幾方面法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航次租船合同常見問題有:

1。受載期,解約日的糾紛,質詢條款

2。貨物種類和數量的糾紛,載入,虧艙,退關,倉儲等3。裝卸費用糾紛

4。裝卸時間糾紛,裝卸日概念含義,滯期費,速譴費等5。繞航,自由繞航,新增燃料,等等

6。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責任和免責

等等吧,具體建議你找一下中國海商法,海牙,維斯比,漢堡規則中關於航次租船的條款。

---captain wang

關於航次租船合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中的適用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航次租船合同在我國《海商法》中被列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種,在我國學術界也被普遍認為不具備財產租賃合同的性質。據此,你所說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糾紛應該適用於我國《海訴法》中你列舉出的法條的(二)。

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的性質屬於財產租賃合同,在我國《海商法》中被列為船舶租用合同,上述兩種合同出現糾紛,適用於我國《海訴法》中你列舉出的法條的(三)。

此種法律適用問題,均需依據出現糾紛的合同的性質而定。

補充回答:

裝運之前只能說明提單還沒有簽發,和租船合同有什麼關係呢?難道說裝運之前租船合同還沒有簽訂嗎?這是不可能的。

租船合同都是提前簽訂好的。至於你說的託運人違約,或者說可能是沒備好貨,要看這個託運人是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了。如果是的話,那麼就是租船合同的糾紛,可以使用上述我所說,這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糾紛;如果這個託運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那麼這就不僅是租船合同糾紛,而且還是**合同糾紛了,如果是這樣的話,船東先按照上述表述,去法院起訴,向租船人索賠,然後租船人再向託運人追索。

總之,你說的裝運之前的情況並不能改變該問題的實質。

5樓:有法必答

看你發生了什麼糾紛!

如果是與船家的,自然適用第三款;

如果是與賣方的,適用第二款;

6樓:海運小朋友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租字,並不具有財產租賃的性質 它只是運輸形式的一種 與班輪運輸相對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參照什麼訂立

我國海商法主要是參照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實際來制定的,總則是是因為我們基本採用德國民法的總則分則模式,關於船員的規定裡面有一部分參照了stcw公約 關於船舶物權的規定參照了 船舶抵押權公約 等國際公約,同時結合了中國實際,尤其是對國有企業船舶的規定 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參考了 海牙規則 海牙維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