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021-05-12 11:02:24 字數 799 閱讀 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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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

但相對於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會保險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還主要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持續的,應當連續進行查處。如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均存在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只查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少繳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交、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同時有權作出罰金。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3樓:那一抹飄香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不繳,單位會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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