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女人能一輩子不結婚嘛,婚姻太難啦,男人沒有主見沒有判斷力

2021-05-06 07:23:18 字數 5545 閱讀 1370

1樓:在章華寺搏擊的山藥

有經濟**,生活沒有問題,乙個人生活除了偶爾寂寞,大多數時間還是挺舒服的。

婚姻關係中,結婚對乙個人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2樓:以情佐酒

人結婚是為了什麼?結婚究竟有什麼意義?這個問題想必很多人都沒想過,即使想過,也都沒有想明白、搞清楚,自己選擇結婚也沒有什麼明細和確切的結論,大家似乎都是一種約定俗成,到了一定的年齡階段,就應該走這一步了,然後就懵懵懂懂的結婚,就如同完成一項任務,了卻一件事情,有的則稀里糊塗成為了單身,總之都不知道個所以然,那麼結婚有什麼意義?

有兩點。

第一、責任

自從有了人類,人類社會便有了兩個最基本的責任,那就是「繁衍」和「生息」,只有不斷地繁衍,才能保證人類延續,讓人類社會代代相傳、生生不息,社會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必須是要有人的存在,同樣有了人的存在,那麼就需要物質再生產,以滿足生存的需求,這也需要由人這一要素來實現,如果沒有人口延續的保證,一切都無從談起。

而要實現這一切,繁衍的基本條件就是戀愛、婚姻和家庭,然後通過生兒育女、贍養老人以及建立血緣關係的社會單元等這一過程的迴圈往復、周而復始,在不斷地輪迴過程中讓人類的生命延綿不絕,如果沒有婚姻這一形式作為保證,大家都不結婚,不再進行傳宗接代、子孫繁衍,那麼人類的延續和發展這一切都將成為空談,而且是個細思極恐、無法想象的事情。

除此之外,人類社會大的架構必須由無數的基本單元組織組成,就如同物質由分子組成、生命有細胞組成一樣,而社會的基本單元組織就是家庭,婚姻家庭成為了社會存在的分子體和最基本的細胞,而家庭又是由婚姻、血緣關係得來的,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根本、人類發展的基石,由此可見結婚這一環節對人類是至關重要、不可或缺。

這樣是否結婚從乙個大的層面和較高的角度來講,應是每個人一種應盡的責任,而人類生活在世界上就必須要有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否則的話大家都沒有責任意識和觀念,那麼社會將無法發展,因此而言結婚對於每乙個男女而言都不是一件可有可無、無足輕重的事情,有人會說我不結婚,社會照樣不是在發展,那麼如果大家都如斯想、如此做的話,後果會如何就不言而喻、可想而知了。

第二、需要

結婚除了是一種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外,還是人類自身諸多需要的結果,自從出現人類以來,在長期的生存環境中相互競爭,適者生存的情況下,發現憑藉自身能夠滿足各項需求的能力非常有限,必須要有生存的小團體,經過長期的時間和探索,最後是以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長期居住的群體比較穩固可靠,這樣家庭的形式就應運而生。

也就構成了組成社會的基本單元,而家庭的**前提就是婚姻,自從有了家庭它就具有了滿足了人們許多的生存、生理、心理和精神等各項需求的功能。首先家庭滿足了人們的經濟需求,通過家庭裡的共同生產、分配、消費,滿足家庭成員的生存的物質需求,其次通過婚姻關係,可以滿足人們的正常的生理需求,婚姻家庭的建立,是經過法律和道德的認同,並使其這種生理需求滿足合理化、規範化。

成為兩性生活合法的渠道與途徑,在婚姻裡能夠互相滿足雙方的生理需求,那麼在有了兩性之後,緊接著就有了生育的出現,那麼無疑家庭又行使了下一代的撫養教育需要,在經過了這一過程的迴圈之後,無疑又有了贍養老人的責任,家庭成為上一代人的供養保證,家庭就成為了幾代人生存需要必不可少的保證單元。

除了這些需求,人類都需要情感溝通交流,每個人都懼怕孤獨,對孤獨和寂寞的害怕是與生俱來的一種本能,那麼與人的接觸交流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需要有人來陪伴,但在社會上人與人的溝通和陪伴,時間和密切性上是非常有限的,要實現長久性、連續性的情感交流和陪伴,其他的人是難以勝任,也無法做到的,只有夫妻這一特殊關係才能夠實現這一需求,婚姻成為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時每個人生活在社會上都有獲得別人的認同、理解和關心的需求,由於與別人沒有契約式的關聯、責任和義務的關係,由於婚姻關係,夫妻間就具備了這一特性,在一起可以相互支援、理解和信任,互相關愛,長久相伴,彼此相互照顧,克服了人們對孤獨感的困擾的同時,也分擔和化解了自己的生存壓力,度過乙個有人陪伴的一生。還有就是婚姻的結合、家庭的組建,人們就有了乙個明確的努力方向。

也具有了相應的使命感和動力,能夠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為家庭成員付出和努力,最終使得自己找到情感的依託和乙個固定幸福的歸宿。也許有人會說,生活中有許多人單身或者是有些人就選擇獨身不婚,也過完一生,並沒有受到未成家所帶來的影響,此言不差,我們必須承認隨著時代飛速發展,物質和精神生活的極大豐富,家庭的一些傳統的、固有的內容在弱化,家庭功能不再突出。

的確生活中有些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終身未婚,也有些人就奉行獨身主義,孤身一人不願成家,生活的也並不悽慘悲涼,但無論如何導致這些現象都是一些陰錯陽差的緣故或個人的生活觀念所致,對此無可厚非,但這些可能會導致人生的缺憾和不完美,以及不婚者對社會責任的逃避,要從人性和人類延續的角度來講,是不值得倡導和鼓勵的,同時這些特例是另外一種範疇,與結婚的意義沒有實質性的關聯,也不具備代表性。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婚姻對乙個人來說會讓自己有穩定的家,不會感覺自己乙個人在飄著,兩個人可以互相照顧,彼此有依靠,不會感覺孤單。

4樓:e時光再燃

就意味著開始了兩個人的生活,而且也擁有了屬於自己的家庭,更多的會感覺特別充實。

5樓:情感小兔

婚姻對不同人會有不同的意義,但總體都會有乙個二次成長的意義,給每個人乙個彌補和完善原生家庭不足的機會。

6樓:土豆地瓜豆角

結婚對乙個人的意義就是你已經長大**了,然後已經有了自己的家庭,自己的生活,那麼就應該學會成熟穩重,學會面對生活的所有的一切的困難。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和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7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

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專是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屬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8樓:青衣不離

好像婚姻法第九條規定: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9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半個兒子,就是沒自己兒子親的意思。。

請問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年滿多少歲可以登記結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中國內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早於22周歲,女不早於20周歲,以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希望幫到您。

婚姻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12樓:儆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及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婚姻法

13樓:手機使用者

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結婚登記會引起婚姻法律關係的什麼變化

14樓:吳欽霞律師

結婚登記後男方雙方就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了。由之前的在法律上無關的人,變成發婚姻關係。

15樓:司明華律師

經登記結婚後會引起以下法律關係上的變化:

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

財產關係,

還規範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係。

在我的規範這些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都對有關婚姻家庭問題作出了規定。

16樓:呂艾

既然是夫妻,引起婚姻法律關係變化如下:[1]根據第13條:在家庭地位平等。【2】根據第14條:都有各用自己的姓名權利。

【3】根據第16條:夫妻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4】根據第17條:夫妻關係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特殊約定除外。

【5】根據第15條:夫妻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干涉。

17樓:西子文

男、女雙方的個人行為、財產、債權、債務及收益要受《婚姻法》的保護或約束,身份由原來的個體變成乙個(夫妻兩人組成的家庭)組織體了。

關於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中家庭主要成員和社會關係的填寫,家庭成員中姐姐已經登記結婚了 戶口遷沒遷走

18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你的登記表中家庭成員都要填,這不管成員中的人在什麼狀況,這是對入黨積極份子社會關係的資訊調查,不僅要填家庭成員,而且要填主要社會關係成員,也就是主要親戚關係成員也要填,比如舅舅、姨媽、叔叔、姑媽等都應該要填。有漏項到不是很重要,只要你不是故意要隱瞞,但有複雜的背景關係要是你隱瞞了,事情的性質就變了,即使你入黨了,也可能會把你清除出黨組織,對黨忠誠老實這是必須的原則。當然,如果沒有複雜的背景關係成員,最好你還是都填上,以避免將來查出來了你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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