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董事會成員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1-05-05 13:03:00 字數 1545 閱讀 5588

1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實行公司製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第一條:《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 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製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樓:呼延新

有幾個問題需要您注意,第一董事會不是勞動法主體,不能成為勞動法規範的物件;第二董事會的成員是指個別還是指全部;第三目前很多董事會成員是身兼數職,並非僅服務於一家公司;第四勞動者勞動關係只能有乙個,但是勞務關係可以有無限個。董事會成員屬於勞動者,他可以選擇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乙個歸勞動法調整另外乙個歸民法調整,二者是不同的。

根據您的補充資料,我認為如果副總經理在該公司經常出勤,並有工作服、工資卡等,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明確提出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樓:雁歸戲天

不需要,這是入股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應當受到《民法通則》,《公司法》調整。

不是受到《勞動合同法》調整。

主體是不同的。關係也不同。因此適用的法律法規也是不一樣的。

除非,董事會成員在企業裡或公司裡有勞動關係,但應當另作處理。

4樓:

應不用簽吧,我們公司的就沒有籤,他們大把錢,工資呀、獎金呀、車啊房啊,籤這個有啥用啊,難不成這些人還要依靠這東西來保障不成,如果我的工資呀福利呀都很高,我也不會去籤什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保護最無力保障生存或者生活保障的基層人員最需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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