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離婚證丟失了可以在異地補辦嗎

2021-05-05 01:18:58 字數 3211 閱讀 4503

1樓:公正

根據規定,不能異地辦理,根據提供的規定辦理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

民發〔2015〕230號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身份資訊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詢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

第六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寫。

2樓:樂觀的靚哥哥

離婚證丟失了 ,不可以在異地補辦,必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我在老家請了乙個律師正在*****,但是在外面與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3樓:淮安浙江人

一、有刑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在追究重婚罪時,仍然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不過,前提是必須以夫妻名義,否則不構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最好是先穩穩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讓對方抓住了把柄,可能在財產分割以及爭取小孩撫養權時對你不利。

(一)離婚案的財產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處理住房問題時,要確保無過錯方特別是無過錯女方的住房權益。有關住房問題視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有過錯方給予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過錯方,按該房屋進入市場的**(由房屋管理部門評估)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者以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對房屋的產權作明確分割;

2、夫妻居住有過錯方單位尚未進**改的房屋,或者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承租權屬於有過錯方的房屋部門直管公房,離婚時,無過錯方無房遷出的,法院可判決其暫住二年,有過錯方要積極幫助其解決;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離婚時,房屋能分割的,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分割;不能分割的,雙方競價,價高者得;不能競價的,由房管部門評估,由取得產權一方以評估價一半給對方補償。無過錯方、攜帶子女堅持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給予優先考慮;

4、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離婚時,雙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顧無過錯方、撫養子女一方、生活困難一方原則處理。

(二)離婚時,無過錯方無經濟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難而雙方就經濟幫助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有過錯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因有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和嚴重精神傷害的,有過錯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三)子女的撫養權應按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隨無過錯方生活的,雙方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不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判決有過錯方除按當地撫養費標準上限支付外,還根據有過錯方的經濟情況判決其多給付或一次性給付。

在夫妻分居期間,有過錯方故意不履行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時有權追索分居期間對方未支付的子女撫養費。

(四)離婚後,無過錯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和經濟幫助費用、子女撫養費等存在執行困難時,經其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執行;無過錯方如果發現過錯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財產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重婚。就算法律上沒責任,也會受到道德譴責!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是否是重婚罪的問題,不是同居就是構成的,主要是你們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周邊的人是否認為你們是夫妻,如果是,那麼確實涉嫌構成重婚罪。

另外,你現在在辦理離婚,還是不要在一起同居的好,等辦理完畢後再同居,乙個就是你說的可能會涉嫌重婚罪,另外乙個就是如果對方知道了,對你的離婚很不利,如財產分割,對你不利,還有,對方可能要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6樓:久愛網大**

肯定屬於重婚罪,我國婚姻法規定在沒有在民政部門取得離婚證之前,與他人非法同居,或者結婚的都屬於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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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離婚證丟失而對方拒絕一起來補辦怎麼辦

結婚離婚民政局都有檔案的,不存在虛假和其它問題,試問補個離婚證憑什麼還要那個人一起?離婚了,乙個沒有半毛關係的人憑什麼要求配合?不符合邏輯。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離婚證丟失,自己乙個人去民政局補回來就可以了 以上回答望採納,謝謝 離婚證丟失去補辦是不需要男女雙方二人同時去補辦,誰的證丟失誰去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