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72年參加工作,十六年工齡,單位一直沒有交養老保險,誰

2021-04-17 07:20:49 字數 3906 閱讀 6090

1樓:匿名使用者

檔案丟失可以bai辦理重du建檔案,但是你之前工作zhi的時候單dao位沒有幫你繳納養專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屬

戶,那麼有可能那16年工齡是沒有的,即使要當早期下海來買回工齡,也需要有檔案,這回要看你們的運氣能不能在單位找回一些當年的材料了。又或者要單位補繳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社保局的規定工齡(繳費年限)滿足15年的,就可以到達法定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所以你自己是不用再去繳費了。

但是最好你要去社保局設在社群服務中心的電腦上查詢一下確切的工齡,以免耽誤和失誤。

我爸72年參加工作,98年買斷工齡,一直沒有交社保。明年就到退休年齡了,還要補交多少錢才能辦理社保。 20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從2023年到現在的話,約在5-7萬元左右。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的標準不一樣,72年至98年超過15年,也可以不繳費,直接辦理退休,只能退休待遇低一些。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爸爸是72年到98年都在事業單位工作嗎?是工人戶口嗎?如果是就不用交了,而且退休工資不會低。。。具體情況你可以去社保局問清楚,你現在可以去幫他做登記,明天可以辦退休了

以前工作單位沒有交養老保險,現在可以補繳麼

6樓:華律網

可以。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否則,就不能一次性補繳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滿15年的養老保險,然後享受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7樓:匿名使用者

補交養老保險政策: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參保人員,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補交養老保險的流程:

1、在辦理補交養老保險前,個人應填寫補繳承諾書和申辦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後,向存檔機構提出補繳申請。

3、經辦人員接收資料後,將當場對資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即可當場辦理,如果不能當場辦理的出具《受理回執》,並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原因。

如果是單位補交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交養老保險。

六類情況可以進行補交養老保險辦法

為妥善解決企業補交養老保險辦法中存在的遺留問題,日前出臺了《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加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其中六類情況可按不同方法參加或接續養老保險。

這六類情況包括:

第一類是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因為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係等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含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城鎮戶籍的臨時工)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第二類為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後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第三類是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新參保手續的;

第四類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第五類為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六類為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時,以前年度繳費基數達不到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9樓:afang大

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時,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等,但是現在自己辭職了,對於以前沒有繳納的年限可以補繳嗎?按照人社部(2016)132號檔案精神,個人繳費或者是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通過補繳的方式來增加繳費年限。但是如果以前繳納過社保,因為辭職離職等原因,造成中間斷繳的年限,是可以補繳的,這種情況各地的規定不統一,需要諮詢當地社保部門。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可以了,國家已經出臺新的政策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在單位工作8年嗎,單位一直沒給我繳納養老保險,現在我準備辭職呢,我該怎麼弄?

11樓:墨汁諾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補繳社保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易屬兩儀

我看了以上幾位朋友的回答,說得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法律程式上還不一定清楚。已知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在這裡一時也無法跟你說清怎麼取證。現在社保局有一項新政策,你可以申請“事實勞動關係”認定。

去找社保局諮詢一下。

等到勞動關係認定後,可要求單位補齊所有欠繳的社保,醫療保險可協商賠償金額。

13樓:我的萬金塔手機

想要的話難哦!試問你一下。你那個單位是國企民營還是私企。

你簽過用工合同嗎?你有你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的證據嗎(人證不可靠,誰也不會為了你的證言而丟掉飯碗)?以上問題你要有把握的話可以和老闆談一下。

實在不行可以到社會保障局或勞動局申請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在去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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