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作為男方,談戀愛期間我為女方花費的費用在分手後可以要回嗎?比如戀愛期間醫院治療費用和旅遊

2021-04-17 00:48:10 字數 6638 閱讀 4546

1樓:匿名使用者

也沒多少錢,何必傷了和氣,即使女方給你,也最好不收。因為拿了此錢就是對你們當時戀情的一種諷刺。

2樓:篤度之

當然不可以 從法律的角度講她沒有詐騙 脅迫等違揹你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無違法行為 正常的談戀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即使是婚姻財禮也僅僅是有條件的返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吧 其實何必呢?

3樓:潘朵拉士多啤梨巨蟹

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作為男的,應該大方一點,但如果女方願意,應該可以要回。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作為男人不能這麼小氣,還有就是你要不回來.當然特殊情況除外,比如這個女專的一開始就是欺騙你屬,那麼你可以要回,整理好相關票據,及列明花費的清單.

讓女方承擔相應的費用.旅遊費用,你要有繳費的憑據,醫院的費用也要有憑據,其他的生活花費是要不回來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那要看女方肯不肯給你了。

6樓:桐菜籽

那得看你談的是什麼樣的女孩了 如果她為人處事溫潤可愛知書達禮 那分手時你不說他也會自己還你 這是乙個好女孩的原則 不隨意拿別人的東西 如果她喜歡撒潑打滾的糾纏 那就一去無回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願的,不過可以要回一部分要看女方的

8樓:布依依

不可以。。。。。呵呵呵呵呵、。。。。

9樓:xks獵人

是你自願的,有證據嗎?如果有證據可要回一部分

你好我想問一下在戀愛期間給男方花費的錢分手後可以要回嘛

10樓:漲元外外賣運營

可以,但是得有證據。比如:賣的貴重物品,需要從你的賬戶裡支付並有發票或者收據的購買憑證。

至於錢的話就要證明你什麼時候給的,給了多少,用什麼方式給的。現金會比較麻煩,網路轉賬的話就會容易得多。

11樓:不覺中的我

如果是你當初心甘情願給的,又何必要去追回,下次談戀愛要男的給你錢就是咯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給你物件花了好多錢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5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6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我想問一下談戀愛的時候給對方花的錢分手後還想要回去有道理嗎?必須還給他的嗎?

19樓:沒錢不帥也不高

花掉的錢沒必要啊,談戀愛誰都有付出啊,怎麼算得清。

買的大件貴重物品還回去我還可以接受。

20樓:可愛的午後奶茶

沒有 是自己心甘情願為你花的 沒有理由要回去 再說也沒強迫他給你花錢啊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金額較多的應該還。不然會被認為方是騙吃騙喝的主。

22樓:百度使用者

沒有還給他的必要,戀愛時花的錢是**情願的,分了手哪還有要回去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的回來算你厲害,不過是自願送到話,要回來太沒有風度了

24樓:無聊的老傑

看戀愛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目的未達到,如果是女方原因那錢應退,若男方原因錢適退,如果雙方皆為玩,一人一半可走人。

25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說女人付出青春,難道男人就不付出青春嗎?戀愛中即使是贈與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分手後也是要還的。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26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7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2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3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32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分手後對方是否可以要回?

33樓:小小的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當然也可以選擇不要回。大家都知道分手是一件特別痛苦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人分手之後的一些操作會讓人特別無語。感情本來只是感情,但是牽扯到一些金錢方面的關係的話,感情就變得不那麼純粹了,之前看過乙個新聞說有乙個男孩子和女朋友分手以後要女朋友返還自己在他身上所花的所有費用,裡面的費用算得特別仔細,甚至連那種一塊錢兩塊錢都算進去了。

這個新聞一出來的時候,大家都在為這個女孩子慶幸沒有嫁給這樣的男生。

如果你在戀愛的時候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的。如果是那種金額比較大的金錢的話,那麼因為對方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所以在分手後選擇要回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是那種比較小的金錢,如果對方還選擇要回的話,就感覺這個人會比較摳門。

在分手後,對方也可以選擇不要回談戀愛時所花的錢。因為有一些錢其實是很難說清楚的,而且在談戀愛的時候肯定雙方都有付出一點經濟。如果只是單純一方付出的話,那麼是可以要回的,但是牽扯到兩個人都花錢了的話,那麼這筆賬就算不清楚了。

很多比較大方的人可能就覺得計較這些沒有什麼意思,所以在分手以後就不會選擇要回這些錢。

所以綜合上面所說,我覺得戀愛的時候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也可以選擇不要回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方都不會選擇要回,因為這樣子的做法其實是特別不體面的乙個做法,兩個人談戀愛的時候所花的費用,你找對方要回這個顯得自己心胸特別狹窄,特別是一些男孩子不會這樣子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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