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物件給我轉了兩千塊錢,我還給他了,他又給我轉了3000,他什麼意思?我要不要再轉回去給他

2021-04-11 18:41:32 字數 4858 閱讀 6233

1樓:愛你的

他可能對你還是有感情的;但是如果是他先提出分手的話應該就是愧對於內你,總之,他既然給你容

錢,就說明他還是比較注重你的,你退回去,他可能會以為你認為錢太少……退一萬步說,你們已經分了,也不要在乎對方的試探或想法了,有錢進賬,不要白不要……我覺得還是現實一點好……

2樓:牛噠噠萌萌

再轉回去一次,如果,他再轉回來,就放著,但錢也不要花。

3樓:全國石材翻新

那就再給他轉回去,估計下次就是五千了

4樓:面朝大海路途

可以問下他是不是買乙個良心的平衡,分手原因是是他劈腿了嗎?還是只是單純的對你感到抱歉

5樓:趙光輝

給你個零花錢。順便刺激一下你脆弱的心。可是為啥沒有人也刺激下我??????

6樓:儒雅的優網

轉給他,既然分手了就要斷得乾乾淨淨

7樓:野帝狼

想吧你追回來 如果你喜歡他就告訴他 如果你不喜歡他把錢還給他 叫他死心

8樓:想yao解脫

那就留下吧,反正都分了

9樓:摯愛

他是想好聚好散,你別轉了

10樓:360度竄天猴

不要轉給我,我是窮人家的孩子。?

11樓:手機使用者

恩,最好,這樣你們倆就說清

12樓:品味和感受

難道是分手費?最好弄清楚。

13樓:手機使用者

問問他什麼意思錢應該轉回去

14樓:匿名使用者

轉回去 他以為你嫌少呢

15樓:郝培傑

別理他們看他還怎樣,靜觀其變

網戀物件給我轉錢,但是我沒有跟他借過錢,分手後讓我還錢

16樓:原創**夢工廠

這你怕什麼呀,

這錢是他自願給的,

又不是你強迫的對方,

即便打官司對方也不會贏。

17樓:天母藍鳥

錢是他自願給的,大可不必歸還,有借才有還,這都沒提過借錢哪來的還錢?

18樓:出

當然不還了,那都是渣男的表現,你們現在分手了,我要恭喜你,這種男人要不得。他那是愛你所以給你錢花的啊,就算不愛了,也不能要求你把錢還了呀,那他如果之前請你吃過飯,還要把它吐出來還他呀

19樓:能看他

這個是錢他自願給的,你想還就還,不想就不還,他佔不住理

20樓:暮暮暮子琪

四萬有點多,如果是網戀沒見過,你沒有提過任何誘導性的話,比如我最近好想怎麼樣好像要什麼這些可以不還,不然可以告法院報警的。(假裝戀愛的詐騙行為)

21樓:奇蹟gg的故事

不要還了,告你 你就說他想睡你

22樓:紅塵慢遊

要還的,不合情理。但合法,他能告倒你的。

23樓:餘宋志文

想跟他糾纏不清就不還,想徹底跟他斷了就還了

24樓:tirnao丶

能做出這種事情的都是神人。

送出去的禮物哪有收回來的道理。

25樓:熱心網友

不該,錢是他自己願意給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還,不犯法。望採納

27樓:匿名使用者

錢多,就還!錢少,怕惹麻煩也盡量還

28樓:匿名使用者

還她就是騙你錢的告法院上去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3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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