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男方不讓女方回家觸犯法律嗎

2021-04-09 04:30:02 字數 1175 閱讀 5363

1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不要。太緊了穿著不舒服 還壓迫腿部 這樣不好的。

但是也別丟啦 如果好好的還是有穿它的機會的,比如說瘦啦。o(∩_∩)o

夫妻沒有離婚,男方不讓女方看小孩是不是違法的?有法律依據嗎?

2樓:木木木子丶李

違法。離婚了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3樓:匿名使用者

俄想問一下設有離婚能不能看孩孑法律上有啥規定

4樓:三隻松鼠

有的,就算離了也有權利看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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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別人借錢,女方有義務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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