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想自己出一本印刷版的並把它拿到網上賣是否可以?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2021-04-08 23:38:18 字數 5144 閱讀 875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問題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範圍(我在此部門工作),從目前的具體操作來看,在網上賣是可以的,但保護你的版權,不可能。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刊號,就屬於非法印刷品

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印製一批世界名畫系列的明信片放著賣的話,在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版權上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中除了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期限外,其他是有期限的。我們國家一般的作品是作者生前及死後五十年。

你可以對照下,看看你要印製的名畫是否在保護期內。如不在,即使用於商業用途也不侵犯著作權。

4樓:張勇律師

侵犯著作權,這是違法行為,建議不要做。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不告官不糾!嚴格來說是要經過授權才可以。

我自己寫了一本書,怎麼可以出版啊?拜託各位大神

6樓:天下的大路

出書的大致流程,按時間順序我認為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寫作階段

也就是你寫作的階段,如果你是先找出版社再寫作的話,那麼這段時間你還需要多次與出版社溝通。

2.出版社審核階段

出版社會專門找一位編輯全面細緻地檢查你的作品,主要做的工作是檢查錯別字、對看不懂的地方提出問題、排版等。這個檢查工作後,還會安排兩次檢查,分別由更高階別的編輯負責,所謂的「三審三較」。從我的經驗看來,第一次檢查的時間比較長,後面兩次就比較快了,但總時間要2-3個月。

3.申請書號階段

所有正規出版的書都需要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申請書號,個人是無法申請書號的,只能由出版社來申請。由中國版本圖書館資料中心統一發放的資料,規定了圖書在版編目資料的內容和選取規則及印刷格式,包括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本、印張等。這個解釋有點暈,將其看作是國內分配給該書的乙個目錄編碼就可以了。

4.印刷階段

也就是將書交付印刷廠印刷的階段,出版社會和印刷廠對版,審核樣書等,書號申請後就可以交付印刷。該階段也是出版社搞定的,個人不需要操心,這個過程大約1個月。書印好後,出版社會將樣書寄到給你,這樣你就可以拿到自己的正式出版的作品了!

5.發行階段

書印好後要拿去賣,書發往各大網上書城及書店是需要時間的,你的書可能要1-2個月才能遍布全國各地。

7樓:駿馬洪濤

我本人出版過書,結合我的經驗和國內出版界狀況給些意見。

首先,出版業在大陸還

是約束很嚴格的這麼個行業,不是誰想出書都行的,有底線,這個底線有政治的,***,也有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方面的。尤其是不管哪種情況,只要為了出版而獲得書號,就要經過新聞出版局批准、登記。而這裡有兩種情況:

最常見的書籍出版,是出版社列入出版計畫,然後由出版社負責出資排版設計登記,並且委託印刷廠印刷,也就是你的書如果符合出版社的各項要求,而且經出版社論證能有一定銷量應該有經濟效益,那麼這本書或者這個書叢就可以合法出版,不用你作者操心什麼具體事。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的書稿經過出版社審核論證不會有或者可能沒有一定銷量或者經濟效益,但又不違反法律政策和出版規定,這種在你作者本人出資情況下可以出版。這種出版模式在大陸的文化界是灰色地帶,也是公開的秘密。經常應用在不知名的作者的純文學作品內容書稿出版上。

不管哪種出版,你得到的書號都是isbn開頭的出版書號

以上是中國大陸出版書籍的一般規則,出書依然很難,但是在港台的情況要寬鬆得多,出版書籍和出版社的設立以及業務,一般只要不違背基本法律和公序良俗,都沒有什麼太多限制,但出版社也是要算經濟賬的,接近完全市場化。本人曾在香港的金陵書社出版公司參與出版過詩集,都是繁字型排版,頁面和裝幀大氣典雅,效果不錯。

就大陸現實來說,出版界也在改革,時快時慢,最終結果國家所有的大多數出版社要走向市場。將來的大陸出版界,應該受政治的影響越來越小,出書總的來說變得更容易了。

8樓:sunny湯太

自己寫的書有兩種出版方式:常規出版和自費出版。

【常規出版】

即免費出版:你向出版社或圖書公司投稿,如果稿件質量高,市場前景廣闊,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就會相中你的書,給你免費出版,還有一定的版稅可拿。自己又出了書,又通過出書賺了錢,圖書在全國發行又增加了自己的知名度,這是很令人羨慕的事情,但不是所有人都能通過這種方式出書。

【自費出版】

自費出書:顧名思義就是自己負擔出書所需要的所有費用,這主要針對一些稿件質量不是特別高,或者比較小眾,沒有市場前景,但作者本身又非常想出書的人。自費出書具體的操作方式就是,找一家能夠提供自費出書業務的圖書公司,雙方協商好出書的具體要求和**,把稿子交給他們,剩下的事情就是等選題通過後雙方簽訂乙個出版合同,然後付款,最後書出版出來以後,拿到自己想要的書。

如何界定**侵權?謝謝

9樓:淡定超人

圖案裡面的某些特色標誌或圖案,只是單純調整顏色和色調的,屬於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上標署自己的姓名。

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0樓:緩緩夜笙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竊。也不得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該**上標署自己的姓名。

否則,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版權協會駐會副理事長王自強從事版權行業已有30多年,他說:「**行業的地位很尷尬,最新的網際網路版權報告竟然就沒提**版權的問題。而實際上,**的侵權率在眾多作品型別中位居第二。

」他認為,隨著照相手機的普及,人人都是攝影師的時代已經到來,**的價值也日益凸顯,但這些價值並沒有轉變成真正的**生產力,大部分價值被盜版搶走了。

「**侵權也是很多法律從業者多年關注的問題之一。個人維權難是因為損害事實很難被證明。這也是**版權索賠賠償數額低、被侵權人動力低的原因。

」權利證據保護技術和取證技術將會隨著科技發展而提高,當**首次在網路公開時,就可以利用相關技術證明權利人的**版權,便於侵權取證。此外,還應建立統一的**版權組織,授權該組織自動獲得維護**權利人版權的權利,建立**侵權庫、大資料等,為**權利人整體維權。

11樓:華律網

**侵權的具體賠償標準:發生**侵權,賠償標準應按照以下因素順序確定。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侵權應先考慮實際損失,即**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的非法盈利;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準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非法盈利多少來估算需要賠償的數額。3、上述都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詳情來判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盈利都無法估算時,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分析具體的情形,最後根據實際的情形來確定賠償的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您有一定的版權意識。

現在,有一部分公司或人依靠**版權官司謀利來生存,其做法如下:通過光碟、網路等途徑將**散發到市場中,然後經過一段時間收集盜版證據,與侵權方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再統一到法院起訴。

您說的上述事情,是很多設計師經常做的,正像前一位回答者所說,習以為常了。事實上這個盜版風險大與小的問題,盜版侵權是事實,因為沒有經過作者或者第三方(**公司)的授權而使用了原創作者的作品,侵範了原創作者的著作權,一但發生版權糾紛話,要履行一些司法程式及賠償是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您的侵權事實沒有被作者或其**人發現,沒有拿到您的侵權證據,那麼大家都相安無事,也就是說民不舉、官不糾。

回答補充問題:

如果侵權的證據被作者或**人發現並拿到,首先會找侵權人協商賠償,當然應該不會直接找您,應該是找貴公司交涉,協商不成才到法院起訴,做為原告會向法庭舉證您的作品侵範了他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原告事先會以原創作品到公證處做公證,以公證處的公證向法庭證明其作品的原創性,當然,法官一般情況下是認同公證處的公證。最後由法官認定貴公司的侵權行為,並做出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的判決。沒有什麼補救的辦法,補救的辦法只能是協商賠償,這也是原告的目的,您的賠償沒有達到其心裡價位,他寧願到法院起訴,往往同時起訴的不是您一家,而是幾十個甚至是幾百個同時起訴,以降低其司法成本,這是其職業。

法院判決的賠償標準,全國各地也不同,南方城市要高一些,一般法官根據侵權的程度判決賠償標準為**市場售價的二到五倍,甚至會更高,如您上述的**用途,傳統**公司市場**格至少在1500以上。

1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7]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如果對方微博上對你的**進行毀損、玷汙、醜化,是屬於侵權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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