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哪些?

2021-04-08 14:09:26 字數 6266 閱讀 4963

1樓:易書科技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和歸責原則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的瑕疵給消費者及其他受害人造**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它與一般侵權責任的區別在於:一般侵權責任加害人是單獨的公民或法人,而產品責任的加害人則可能是單獨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數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產品責任與其他型別的特殊侵權責任也有不同,其表現在:

產品責任是由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產品存在缺陷,它加害於消費者的方式也是通過缺陷產品的使用或消費間接作用於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並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所致。

產品責任的成立條件產品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

第乙個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所謂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設計上的瑕疵,即因設計的錯誤而使產品具有缺陷;二是製造上的瑕疵,即因生產零部件及組裝過程中使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產者對產品的特點及使用方法未做適當說明或警告,致使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遭到損害。

第二個條件,產品的質量瑕疵在銷售時已存在。也就是說,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沒有責任,而生產者或銷售者沒有在銷售前消除產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險,從而違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由於產品瑕疵而給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產品瑕疵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經營者承擔產品責任,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的範圍包括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果產品質量瑕疵僅產生產品本身價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財產和人身損害,則屬於產品質量責任而不屬』於產品責任,這二者是有區別的。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民事責任,其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加害人承擔產品責任的理由和根據。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對產品責任主要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指產品責任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產品責任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可以推定其有過錯,從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使其承擔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受害者請求賠償,本應由受害者負責舉證證明經營者有過錯;而質量責任認定則要求經營者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不能證明自己沒錯就推定為有過錯,從而要承擔產品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哪些?

不合格產品的質量糾紛的法律規定?

2樓:雪雨霏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官解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教你依***:

汽車自燃、食物中毒、熱水器**……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藥品合格問題一再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與關注。在保障產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過程中,法律保護的及時、充分與到位,是消費者最熱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護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針對產品責任糾紛的系列問題召開新聞通報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對案件特徵的總結和訴訟維權重難點問題的梳理,引導和提示消費者如何在遭受產品缺陷侵害後合法理性維權。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長高萍認為,基於此類案件以上特徵,消費者在借助法律維權時,相應的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

1、注意合理確定訴訟主體。

在原告資格方面,消費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原告資格不限於商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實際受害人均可以起訴。另外,對於明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購買的,即「知假買假」的當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檯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台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資訊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2、注意正確選擇法律關係和法律依據。

選擇不同的法律規範主張權利,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關係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關係主張,則依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和實際損失的大小進行賠償。

若以侵權法律關係主張,則可能獲得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依據方面,消費者以《侵權責任法》起訴,能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

以新《消費者權益保**》起訴,可能獲得除實際損失以外的3倍價款的賠償。選擇不同的法律關係和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消費者需理性慎重選擇。

3、注意對核心事實證明的程度與方式。

在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需證明的事項一般包括4個方面:

一是購買物的同一性,即消費者所稱的瑕疵產品為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的產品。

二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標準。

三是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了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損害。

四是損害和產品質量缺陷存在因果關係。

4、注意正確理解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涵義。

產品責任糾紛中,被侵害人可獲賠的範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缺陷產品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造**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被侵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上可請求多倍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可以獲得酌定的懲罰性賠償。

3樓:谷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的包括以下幾種,還有侵權法什麼的,你這個問題太籠統不好回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

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

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

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

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有哪些形式,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怎樣規定

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產品的生產者 銷售者或供貨 者因產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承擔以恢復或彌補他人所受 損害為目的的民事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 法律補救,也是對加害人的法律制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 質量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的有關規定,產品質量侵權損 害賠償包括如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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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朋友在問 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機構有哪些 甚至有些朋友希望能有乙個 產品質量鑑定機構名錄 這種材料或頁面。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可以從更多的機構中選擇自己需要的,更可以在機構間進行 和服務的對比。但實際上,司法鑑定機構 或者產品質量鑑定機構確實有很多,只是各個機構所擁有的資質和擅長的鑑定領域並不一...

產品質量法

就是說在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後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即使當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但是也沒有訴訟請求權。但是在第九年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兩年內是又訴訟請求權的。該條第二款還有 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規定,即如果該產品的保質期是十一...